年前,鲍毓明疑似强奸幼女案引发舆论哗然,最高院、司法部纷纷下场。

近日,有网友爆料并质疑女方出生日期造假,疑似早已成年(发生关系时已非幼女),一时间一片「反转」之声,针对本案,大致讲两句:

既然案件尚在调查期间,孰是孰非就尚未有定论。

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说,哪怕我们再怎么笃定一个人是罪犯,只要法院一天没有判决,ta就仍是「犯罪嫌疑人」,是公民,不是罪犯。

同样依据审慎原则,哪怕我们再怎么怀疑告诉/举报是虚构,只要司法机关尚未作出结论,ta就仍是可能的受害者,其告诉/举报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乃至支持。

对于本案,既然调查尚未结束,还是建议等待调查结果,多关注,多监督,少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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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并非推动社会运动的场所,作用狭窄,不可受当事人挺身举报之目的,或社会大众之意向受影响,需按控辩双方的证供决定,不一定是事实的反应”。

香港Me too第一案裁定罪名不成立、撤销控罪判词截取)

司法程序受到客观现实和侦查技术的影响,不一定能够完全还原客观真相;罪与非罪间有许多模糊且灰色的中间地带,行为的定性有时难以排除争议;罪名的设置、刑法体系受限于时代发展,有时未必能尽括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各方不同的教育背景、成长经历、观察视角使得对同一事件的评价千人千面......

对于一起结论未知的控告,并非只有「举报者是坏人(诬告)/被举报者是坏人(犯罪)」两个选项,只以结果论来评价案件是一种过于粗暴的二元论思维。

我们既鼓励举报者不畏强权,勇敢面对,挺身举报;也支持被举报者穷尽程序,积极抗辩;我们既监督司法部门,督促其积极办理,务要推诿,也关注程序透明,坚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我们既希望罪恶得到惩处,真相能够大白,也希望司法程序能够还无辜者清白,疑罪从无的原则能够始终得到贯彻;我们既支持受害人举报,也支持嫌疑人辩护——因为受害者的举报、嫌疑人的辩护、民众的监督本来就都是法治的一环,我们应该支持的不是某一个东风压倒西风的结论,而是贯彻始终的法治。

在这个意义上,当新闻报道指出可能存在司法机关不作为时,民众积极关注,行使监督权;当不断披露受害者受害经历时,民众鼓励告诉,支持举报;当被举报人积极抗辩时,民众保持反思,支持其抗辩权利。

随着材料不断披露,事实不断厘清,更新对案件的理解和评价,这种「有一分材料说一分话」的做法不是什么「反转」,恰恰是「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反而张口闭口「反转」、「打脸」的说法多少有点预作判断,结果先行的味道。

我国强奸罪依据受害者年龄不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针对14岁以下幼女,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为幼女并与其发生关系,即以强奸论;而针对14岁以上妇女,则需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关系方能构成强奸

后者除了需要证明发生过性关系之外,还需举证违背女方意愿。

鲍案经历芝罘公安两次立案,第一次在有检察院介入的情况下仍以证据不足撤案,足见时过境迁,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很多早期证据已经灭失,证明犯罪事实有很大难度。

在这种不利局面下,再爆出出生日期争议,对定罪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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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如果确有出生日期造假,显然会严重削弱女方告诉的可信度,同时如果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曾发生过性关系,却不能证明存在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由于按照1997年计算,发生关系(2015年)时已经年满14周岁,在无法证明违背女方意愿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强奸罪。

另一方面,即使出生日期为2001年,只要确有疑似1997年出生的相关记录,被举报人也可能主张由于相关记录误以为女方已超过14岁,即否认「人明知或应知其为幼女」。

(当然,以上的分析建立在违背女方意愿强迫其发生关系难以证明的前提上)

总之,目前调查尚在继续,我们不妨保持关注,耐心等待。无论是控告人举报得偿,还是嫌疑人重获清白(法律上),只要是在法治框架内,我们都应该尊重、理解并支持。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