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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颜毅豪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专职律师

导语

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玉环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再审判决,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玉环宣告无罪。据此,从1993年10月27日始,张玉环至今已被羁押了将近27年,共计9778天。这也是目前为止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复盘张玉环蒙冤的过程,有一个词是绕不过去的,或者说是几乎所有的冤案都绕不过去的,那就是“刑讯逼供”。最新被平反的张玉环案是如此,之前被平反的杜培武、赵作海等冤案亦是如此,刑讯逼供都是造成这些冤案的重要原因。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频繁的出现在冤案中,这其中体现了哪些刑事证据法上的原理,以及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什么问题。接下来,笔者将对此进行学理上的分析。

一、言词证据在刑事定案中的重要作用,导致刑讯逼供的诞生

自封建时代以来,我国的司法审判对于言词证据,尤其是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都赋予了极高的证明地位。裁判者常常惯性的错误认为,从嫌疑人、被告人嘴里说出的话,不仅真实而且完整的反映了案发过程,据此定案的,不会冤假。

言词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我国的刑事证据体系中,属于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案发过程、结果。而且,从嫌疑人、被告人嘴里说出来,更具有说服力、证明力。即便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也容易使得裁判者内心确信。

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明面上排除了仅依据被告人供述据以定案的可能。然而,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即便不能直接定案,但可以作为收集提取其他证据的线索,据此收集的其他证据,可以与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相互印证,从而达到定罪的证明标准。

所以,在侦查人员的观念里,“口供为王”,有了口供,不仅可以印证怀疑,还可以指导下一步的侦查方向。但,并非所有的嫌疑人都会乖乖的供述,怎么办呢?

于是,刑讯逼供应运而生。既然个别“顽固分子”不愿意供述的,那就打,打到他们愿意供述为止。在这一方面,我国的司法审判可是自封建时期以来即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明代的“诏狱”,清代的“十大酷刑”最广为人知。

二、刑讯逼供的方式

随着司法审判的发展,尤其是“屈打成招”造成的冤假错案被日渐曝光,单纯的殴打容易在嫌疑人身上留下痕迹,从而被裁判者以非法取证为由排除所取供述,单纯的殴打方式已经满足不了刑讯逼供者的要求。于是,一些非暴力但又足以压制被讯问人意志的方式逐渐被某些审讯高手发明运用,丰富了刑讯逼供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这些非暴力方法,不会在被刑讯者身上留下痕迹,即便被告人庭审时控诉被非法取证,也因无迹可寻而被裁判者忽视。

这些非暴力取证的方法,主要是指:冻、饿、晒、烤、疲劳审讯、非法拘禁、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

其中,冻是指在寒冷的天气讯问时,不让被讯问人穿足够的衣服,或者让被讯问人在寒冷的天气里讯问时仅穿内衣内裤,又或者借助空调设备让被讯问人长时间处于寒冷的环境中(电影《金钱帝国》里就有类似的体现),使得被讯问人难以忍受寒冷不得不按照讯问者的指示提供口供。笔者去年在江西办的一个案件,就是侦查人员在零下一度的气温里,让被讯问人仅穿内裤,并用风扇对着他吹,使其无法忍受酷冷而不得不违心作出供述。

饿,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要是在公安局、派出所讯问时),违法长时间不给被讯问人提供饮食,使其处于饥饿状态,并以“如实供述就给进食”为诱饵,迫使被讯问人违背意愿作不实供述。

晒,就是让被讯问人长时间处于阳光暴晒之下,使其头脑发昏、意识不清醒。

烤,这种方法较为少见,笔者认为,是指侦查人员使用高温“烤”的方式,使被讯问人难以忍受高温炙烤带来的炎热而违背意志供述。

疲劳审讯,是指侦查人员采用长时间不让被讯问人休息的方式,使其在极度疲劳渴望睡眠的情况下,按照侦查人员的指示作不实供述。其中,多长时间不让睡眠成立疲劳审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王平受贿案(载《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P268—273)的裁判要旨所示:“讯问犯罪嫌疑人,每日应当保证不少于8小时的休息时间,讯问过程中,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否则,若使犯罪嫌疑人遭受痛苦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应予以排除。”由此可见,每日超过16小时的讯问的,即构成疲劳审讯。

非法拘禁,是指违法以连续拘传、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被讯问人,威胁其不“如实供述”就继续扣留。

威胁,指以“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益”进行威胁,主要是指在近亲属与案件无关的情形下,以之为要挟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这一方法,在某些涉黑案件的侦查取证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关于以欺骗方式取得的供述应否排除的,存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鉴于被讯问人趋利避害的心理,其积极配合如实供述的情形并不常见,侦查人员使用一些带有“欺骗”性质的讯问技巧,如“如实供述了给你减轻处罚”、“我们已经掌握了相关线索、证据,现在是给机会给你如实供述(其实并未掌握任何线索、证据)”,这样的方法并不会压制被讯问者的意志,应予以准许。否则,对于以欺骗方式取得的供述一律排除的,不利于刑事侦查。

笔者对此是赞同的。对以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不能一律排除,只有采用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或者以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欺骗的方法取得的供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才应当予以排除。

其他非法方法,指法律当前没有以列举的方式明文规定,但压迫意志的程度达到与暴力、威胁、欺骗、冻饿晒烤、疲劳审讯、非法拘禁等手段相近程度的取证方法。如:长时间让被讯问人坐审讯椅、长时间固定一个姿势等变相肉刑,将被讯问人扣在审讯椅上让蚊子长时间叮咬,以及张玉环案中让狼狗追咬张玉环的方法等。

以上所列举的方法,并未穷尽,只要是足以压制被讯问者意志,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的,都是刑讯逼供。

三、如何遏止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之强、对司法公正的破坏之大,是我国法治建设必须消除的。但时至今日,尽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存在,使得刑讯逼供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并未能完全杜绝,在某些案件、某些地方仍然猖獗。可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不是根治刑讯逼供的“良药”。

笔者认为,侦查取证缺乏有效监督是刑讯逼供存在的制度根源,而侦查机关片面追求破案率则是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土壤。要有效根除刑讯逼供,就必须“内外兼修”(这里的“修”,是修理、修正的意思)。

首先,必须改变现行的公安机关业绩只看破案率的做法,“命案必破”、“办成铁案”的口号,往往逼迫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办案。如一件命案的出现,公安厅限期下级公安局一个月破案,公安局限期下级公安分局20天破案,公安分局限期刑警队15天破案,刑警队又限期办案人员10日破案。如此层层压缩办案时间,使得办案民警不堪重负,日以继夜的侦查,但凡发现有嫌疑的人就如获至宝,千方百计希望他就是真凶。于是,为了获取有罪供述,刑讯逼供就得隆重登场了。一直以来,不少学者对此进行批判,笔者认为不无道理。某些领导的“拍脑袋决策”,在冤假错案的形成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试问,若不是上级要求得急,相信没有侦查人员是喜欢刑讯逼供的,毕竟,因刑讯逼供造成的所有严重后果(如失手致使被讯问人死亡的),都是由侦查人员承担的。

第二,制订对侦查取证过程进行监督的有效举措。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反而规定了其必须如实供述。有学者认为,仿效英美法系,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对此,笔者是持怀疑态度的。鉴于侦查工作缺乏监督、透明,而刑讯逼供现在有提前进行的趋势,若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刑讯逼供,迫使被讯问人签订自愿放弃沉默权的文书,或者以被讯问人自愿供述为由反证其自愿放弃沉默权,从而佐证取证合法性的,那沉默权的赋予,反而会加剧刑讯逼供的施行。赋予沉默权,看起来很美,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若仅寄希望于以沉默权遏制刑讯逼供的,笔者认为收效甚微。

相反,若能在赋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基础上,实现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律师陪同“讯问”的,或许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注意,这里的“讯问”,并不仅仅指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而是指自嫌疑人被传唤、拘传至办案机关开始到讯问结束的所有期间,都能有嫌疑人委托(注意,是委托,不包括指派)的律师陪同。这样,不仅能见证侦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也能保证嫌疑人沉默权的行使,还能防止侦查人员不如实记录讯问笔录(讯问笔录“记非所答”的现象,并不偶发)。

结语

每一件冤案的发生,都是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摧毁,影响的不仅是一个人的人生,还可能是一家数口人的人生。若司法工作人员能常怀悲悯之心,不要为了自己的政绩去冤枉无辜,那固然是好。但是,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的人都有这样的觉悟,只有制定有效的监督、制衡措施,将刑讯逼供扼杀于源头上,才是正道。请记住: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这句话真正的含义是“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并非“正义不会缺席,只是会迟到”。错误的理解,是会害死人的!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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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毅豪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专职律师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广东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具有多年的从警经历,善于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切入分析案件,准确把握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心理,抓住重点进行有效辩护。执业以来,以“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的执业理念,秉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及奉行“精准化有效辩护”的办案宗旨,办理了多起经得住历史检验的案件。其中诸多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予起诉、宣告缓刑、改变定性等良好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深得当事人及家属的信任与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