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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江海区检察院的协调促成下,申请人黄某与某汽车养护中心自愿达成和解,该养护中心随即收到了黄某拖欠已久的修车款,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 回顾

2018年初,申请人黄某将浙DD5H59号小汽车交由某汽车养护中心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好后,黄某以修车费用与修车前养护中心经理给出报价相差甚远为由拒绝支付维修费及提车。

经多次追讨无果,某汽车养护中心于2020年2月24日将黄某起诉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5月11日判令黄某七日内支付维修费18000元给某汽车养护中心。黄某不服,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法院认为其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黄某始终认为,某汽车养护中心没有按口头协议价格修车,导致修理费远高于口头协议价格是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且浙DD5H59号小汽车是某科技公司所有,其只是使用人,车辆维修费不应该由他本人承担。

因此,黄某认为法院判决错误,于2020年7月7日向江海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江海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受理监督申请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阅案卷材料和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监督案件不符合抗诉的情形。为了能妥善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并没有简单结案,先后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尤其耐心细致地从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适应法律的依据等方面,对黄某进行释法说理,并分析不履行判决所带来的后果。

最终,在承办检察官的引导下,促成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黄某于隔日一次性支付了14000元修车款给某汽车养护中心,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均不再互负权利义务。

在检察官主持下,当事人履行支付拖欠的修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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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的争议标的额虽小,但江海区检察院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找准协调的切入点,灵活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真正有效化解民事争议,做到心系群众、为民解忧、定纷止争,节约司法资源,让检察监督更有“温度”,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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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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