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生活在这么好的新时代下,怎么能敲诈政府呢?简直无法无天!太可恶。

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

生来就很虎,只身敲诈好政府。

经历重审后,轰动一时的“河南农妇敲诈政府案”有了终审结果。

2020年8月10日,媒体从当事人冯改娣儿子冯晓磊处获悉,河南省济源中院对冯改娣案作出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重审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冯改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检方指控的“敲诈公务人员1万元”不予认定。

冯改娣现年57岁,河南省内黄县人。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冯因与邻居的纠纷等事项上访多年,后来被内黄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羁押在安阳市看守所。2014年12月26日,冯改娣被内黄县法院认定敲诈政府60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次判决的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冯改娣以其邻居焦书明纠纷等处理不公为由多次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冯改娣的非访行为使多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也给内黄县有关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六家单位支付60万救助金是在怕追究信访稳控责任,具有胁迫感和被要挟产生恐惧感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为了大局的稳定,不情愿按求助金做出的给付行为。”

随后冯改娣上诉。

2019年11月27日,济源市法院对该案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为:“冯改娣因建房等与邻居发生纠纷、扩建房被城管部门处理等事项多次到北京等敏感地区非访滋事,且在被公安机关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到重点区域或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于检方提出的“敲诈公务人员1万元”的指控,济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都是言辞证据,且言辞证据在冯改娣何时提出索要1万元、凑1万元的时间顺序、给付数额等方面陈述不一致,该1万元是否系归还冯改娣之前被拿走的1万元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冯改娣系强拿硬要,对该起指控不予认定。

综上,济源市法院认定冯改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随后,冯改娣提出上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0年7月29日,济源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寻衅滋事是个筐

对于上述判决书表述,部分网友觉得很神奇。有网友调侃 “寻衅滋事是个筐,阎王小鬼都能装”。“冯改娣的非访行为使多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产生心理压力,精神上产生恐惧”的表述更是让网友忍俊不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实从日常人情的角度看,一些上访人的做法,似乎有以进京上访为要挟的意思。但要挟行为和

敲诈勒索罪之间,还有着既细微又巨大的法律差异。

敲诈政府 政府的是啥智商?

我们先来看一下百度百科里是怎么说敲诈政府罪的。

2010年网络新名词,是由一些农民不断上访,而引发的新的判刑的性质事件引发的新的名词来源。

有两个具体案例:

1、河北魏县大北关村农民张建军,因自家果园被“以租代征” 掉,每年两万元的二亩果园收入陡降为两千,为了合理合法的征地与补偿,行使“民主权利”,而苦苦上访。2008年8月16日他终于拿到20000元补偿款,谁料2009年七月,却因此获“敲诈政府罪,判刑四年。媒体披露,令人震惊。

2、陈同梅 2000年与丈夫离婚。陈同梅认为法院对财产分割等判决不公,并且执行不力,从2006年起四处投诉。她多次到北京,当地派人将她接回不下10次。当地乡政府多次劝说她不要再四处投诉了,并说政府可以帮助她解决实际困难,但陈同梅坚持要一个公道,并要求法院给其一定的赔偿。2008年5月15日,陈同梅被一群人从家中带走,此后未归,一年后被判刑5年,罪名是“敲诈勒索”。

而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除了充分考量其主客观构成要件之外,还应认真考量其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要看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社会的直接冲击有多大,便可清楚地了解到社会对该行为的容忍度。

行为人以将要越级上访相“要挟”,从而迫使政府领导付钱。这看似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但细作考量还是觉得有所不当。关键的问题是行为人的“扬言越级上访”算不算是一种客观上的威胁或要挟呢?此外关于“越级上访”的话题,大家也是讨论不休。一个人去上访,政府工作人员给的解释永远是“一定要合法上访,逐级反映。绝不能越级去上访。”而正常合理合法的上访时间长,效率低。这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上访人越级上访,反映问题。

越级上访是信访人跨越本级向上一级 机关 提出来访事项。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 限制

分析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除了充分考量其主客观构成要件之外,还应认真考量其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要看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社会的直接冲击有多大,便可清楚地了解到社会对该行为的容忍度。只有这种行为达到了令社会难以容忍的程度时,才算是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届时用《刑法》予以制裁才显得有必要,才具有制裁的意义,也才能显示出刑罚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