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这类事件发生,人们首先讨论的是嫌疑人该不该死——是否该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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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的某天,我们的邻国日本一个女高中生放学回家的时候,突然被一个陌生人一脚踹倒,随后被几个未成年人带回家中实施了监禁和性犯罪。这个过程前后持续了数个月,直到女高中生死亡。罪犯把尸体装入一个大油桶。

具体的犯罪过程有很多报道,甚至还被改编成了影视和动漫作品,根据罪犯的供述,整个犯罪过程非常凶残,已经超出了常人能接受的尺度。

这个案件经过审理之后,由于犯罪嫌疑人年纪都很小,因此根据日本法律,并没有人被重判。

1990年7月19日,东京地方法院宣判:

罪犯A有期徒刑17年﹝求刑·无期徒刑﹞
罪犯B不定期有期徒刑5~10年﹝求刑·有期徒刑13年﹞
罪犯C不定期有期徒刑3~4年﹝求刑·不定期有期徒刑5~10年﹞
罪犯D不定期有期徒刑4~6年﹝求刑·不定期有期徒刑5~10年﹞

检方及受害者家人认为判罚过轻,遂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1991年7月12日,东京高等法院宣判:

罪犯A有期徒刑20年
罪犯B不定期有期徒刑5~10年
罪犯C不定期有期徒刑5~7年
罪犯D不定期有期徒刑5~9年
而罪犯E、F、G则移交少年收容所。

日本对于“未成年人”的范围比我国略宽,根据日本《少年法》的规定,不满20岁就算是未成年人。这个案子的主犯,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罪犯A在犯罪的时候是18岁,其他几人大致都在17岁,因此量刑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没有直接判死刑。

1997年,日本又发生了『酒鬼薔薇聖斗事件』案件,有人在一个初中门口发现了一个头——一个11岁男童被罪犯砍下了头颅丢弃在学校门口。头颅旁边还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这样的内容:

酒鬼蔷薇圣斗的游戏要开始了
各位愚钝的警察诸君
试着来阻止我吧
关于杀人我感到非常的愉快
好想看到人的死亡
用死亡来制裁肮脏的蔬菜吧
用流血来制裁我经年累月的怨恨吧。———SHOOLL KILL,学校杀手酒鬼蔷薇

经过警方的侦查最终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和警方预想的“30、40岁的中年男子”不同,罪犯是一个14岁的男孩。而且他手下还不止一条人命,除了用残忍的手段杀死男童之外,他还在当年的2月、3月分别犯下两起案件。

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罪犯被神户家庭裁判所判定:送到少年感化院进行诊断。罪犯在感化院,被认为治疗顺利,转移至“东北中等少年院”,2004年罪犯重回社会的道路,还把自己的犯罪经历写成书贩卖。

据说,日本国会因为这次的事件,将犯罪刑责的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至此方和我国持平)。

目前世界其他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普遍定有保护标准,对于犯罪年龄的规定,西班牙16岁,中日韩俄是14岁,法国13岁,加拿大、荷兰12岁,英国10岁,美国根据州不同是7~14岁。

世界各国立法保护儿童权利,除了各国立法原因之外,也有国际公约。1989年,联合国通过《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CRC)。公约共有192个缔约国,得到大部份联合国成员承认(美国和索马里没有加入)。其中有这样两个规定:
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

在每次未成年人严重的犯罪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之后,基本都会引起网友的强烈讨论,一般来说,90%以上的人会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年龄尺度应当逐步降低。

我们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年龄从14岁下调,是符合这个时代特点的——无论是刑法、还是国际公约,其立法年代都比较早。国际公约诞生于1989年,至今已经三十年,并未处在一个互联网普及的年代,未成年人没有获取这些信息的途径。

现在是2020年,13岁的小朋友已经普遍都有阅读能力,很容易根据这些残忍的案例得出一个结论:我做什么都不会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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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保护,根本目的是在于保护未成年人,而本案的受害者只有10岁,作为一个小女孩,她已经没有机会呼吁我们完善立法来保护她了。但是这个案子仅仅以一百余万结案,对于凶手、潜在的凶手、有可能阻止犯罪的父母都难以说得上是“威慑”,甚至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保护”,结果是让更多的小女孩承担了风险。

我们的法律规定让未成年人变得更加不安全了,这还是《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初衷吗?

PK台

你认为是否应该把刑责降至12周岁

2020-08-11  PK已结束  726人
  1. 1. 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应该降低
    95%
  2. 2. 他们还是孩子……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