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是否已经达成一致,关键看二者有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补偿协议中往往会约定如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相关的补偿问题。

众所周知,现实中拆迁往往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作为一个乡土气息、相邻氛围非常浓厚的这么一个地区,被拆迁方在签订完安置补偿协议后,大多会和相邻“闲聊”,如果发现同等面积但是邻居的补偿款竟然比自己高多好多,那么被拆迁方会极其不满,想出各种理由“重签”安置补偿协议。

小编每每碰到类似的情况,都会十分犹豫。法律上明确规定安置补偿协议一经签订就不能反悔了吗?没有。法律上明确规定被拆迁方签订完安置补偿协议后可主张重签了吗?没有。那么法律中规定什么情况才可以重签呢?换言之,法律中对于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况,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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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表示同意后,视为有效合同,反之亦然。

转换到征地拆迁中,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如果是痴呆的老人或年幼的小孩,则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或是拆迁方没有拆迁资格,此时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同样系无效协议。

(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转换到征地拆迁中,如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拆迁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逼迫被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方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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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的内容违法

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补偿方式已有明确规定: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如果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通过它种方式达成协议的,属于违法内容。同样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建议您,征地拆迁维权往往非常复杂,这其中涉及很多法律程序的问题。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