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回放

大家好,《京康讲堂》如期进行。2020年8月7日(星期五)晚上19:00,精彩直播,老百姓怎么判断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面对拆迁,你想问的都在这里。

本期直播回放,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带领大家进行学习,为各位当事人分析:如何判断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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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多当事人的户籍从原有农村变为城镇,因为宅基地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申请取得,一般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因房屋只要存在就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宅基地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就算户口迁出涉案房屋被拆迁仍然要给予补偿。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最高院之案情讲解城镇户口涉拆迁补偿的问题。祖辈去世后并非导致继承人没有诉讼资格,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并非是导致继承人资格丧失的理由,而是其房屋已经被拆除,对土地上的房屋丧失了所有权。但房屋本身的补偿款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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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化名)离开原籍山东某县大头组,前往大城市务工而后并转为城镇户籍,其子张四出生后随父母在衡阳市生活,亦为城镇居民。2000年,张五经哥哥张三同意,向相关部门申请拆除张三的精装修农村新房,希望拆除后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别墅,衡南县政府为张五颁发了3405号拆除许可证。

张三年满99岁去世,后张三所在地政府与张五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张五取得巨额拆迁补偿款,张四及其子袁大果知悉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与张四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高院判决因为补偿款已给予张五,判决通过民事诉讼等解决补偿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原系张四之父张三所有,张三去世后,张三作为非群益村村民对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张五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张四作为张三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故衡南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张四请求撤销3405号证,原告主体资格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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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本案虽然最高院驳回资格问题,这并非我们关注本案的原因,法院并非否定张四的补偿款权益,而是原案情中的律师的诉讼请求的提出有所不当,根据最高院的精神可以通过以张五为原告提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张四与张五的补偿款纠纷。农村的宅基地,首先要保护好房屋,不能任意被拆除,涉案房屋拆迁,要及时聘请拆迁律师维权。

第一,农村居民转为城镇户籍后,并非丧失地上房屋所有权,但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一旦拆除,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将不能继续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处置,因此,户口迁出后,要注意对宅基地房屋的维护。

第二,拆迁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如果遇到房屋拆迁,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地上房屋的补偿,房屋作为父母的遗产,子女户口在哪里,都有权继承,享受拆迁补偿费;另一种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这个部分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费,土地所有权补偿费归集体所有,所有村民均享受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