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小北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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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下午四点,失去自由、背负杀人罪名9778天之后,53岁的张玉环终于等来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

张玉环称曾遭6天6夜刑讯逼供

1993年,江西省张家村两男童被杀,时年26岁的张玉环被认定为涉案嫌疑人,被警方收容调查,期间他遭到刑讯逼供,作出认罪口供。

此后张玉环两度被判死缓,而张玉环一直坚持自己无罪。2019年3月,江西高院决定对张玉环案启动再审。8月4日,江西高院再审改判张玉环无罪。

张玉环在最后陈述中重申冤枉,称当年认罪口供是在刑讯逼供下无奈作出,超过26年的牢狱让他妻离子散,恳请法庭还他一个公道。

回到家的张玉环(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那些“张玉环”们及其他

从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是迄今为止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伸冤者。而在他之前,已有数人凭着自己和家人的信念经过漫长的申诉终于等来了昭雪之日。

任艳红,在2011被指控杀害邻居四口,失去自由,曾两度被判死缓之后的第2932天,她等来了无罪释放。

张志超,2005年被认定涉嫌一起强奸杀人案被警方逮捕,后遭刑讯逼供被判无期,5448天之后,山东高院再审宣布赵志超无罪释放。

吴春红,2004年河南“投毒杀害两名幼童”案当事人,曾三次被判死缓,在他被羁押的第5611天,河南高院改判吴春红无罪。

......

他们都是在证据不足之下被匆忙审判定罪,而这之后便是漫长的申诉。

与庞大的司法机器打交道的时间历来是以年为单位的,在一年又一年无止境的上诉伸冤中,无辜之人白了头发弯了脊背,他们的家庭支离破碎却仍然日夜为其奔走,这一切只为了清白二字。

与之相对,有时恶人却能逃避制裁,23年前抢劫运钞车的嫌犯赵智勇不就“重新做人”,堂而皇之地在法院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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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智勇。图源:《人民公仆赵智勇:坚守信仰、肩担道义的执行人生》

迟来的正义能叫正义?

面对种种沉冤昭雪或是罪有应得,总会看到有人老调重弹,“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然而,面对这一个个因为司法审判漏洞而失去清白甚至失去生命的受害者,面对逍遥法外数十年的罪大恶极之人,我们真的能说出这句话吗?我们真的可以告诉他们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吗?

尽管这种表述代表着人们对于正义最质朴的渴望,但这并不能代表迟到的正义真的等同于正义。那句法律格言想说的其实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对于这一格言,有人可能提出辩驳: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只不过这种正义晚到一步而已。

实际上,迟来的正义之所以为非正义,倒不是因为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是由于实体结论的过迟产生,而造成了程序过程上的不公正。这种正义的迟到现象所损害的是司法裁判的及时性。

一般来说,裁判结论形成得过于迟缓会导致结案周期的任意延长,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能大量地流失,了解案情的证人可能出现记忆的模糊或者丧失,甚至死亡。

即使是那些“当年”直接负责办理案件的“公检法”人员,也会因事过境迁而无力提供有关案件的一些必要线索。这些都会导致案件的事实真相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越来越难以查明,判决结果出现错误的几率在增加。

可见裁判过程的迟缓和低效率,所带来的很可能不是公正的裁判结论。

退一步说,即使迟来的裁判仍然是正义的结论,但有关各方却因为这种结论的迟到而受到直接的伤害。

对于被告人而言,案件的久押不决会使他长时间地处于未决羁押状态,人身自由受到长时间的限制,其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实体性权利也因此一直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也一直处于不确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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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被害人而言,案件一直不能形成生效的裁判结论,“真正”的凶手无法被及时地绳之以法,其随犯罪的发生而来的报复的欲望得不到及时的实现,其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补偿。

这种迟来的裁判所造成的非正义对于不同的被告人、被害人所带来的影响可能会有所不同。不过,被告人、被害人往往对此都较为敏感。

这种非正义感经常使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产生一种受歧视甚至被抛弃的感觉。

他们会据此认为,司法裁判机构并没有将他们“当回事”,他们只不过是国家用来维护治安的手段或者工具,其人格尊严和应得的权益受到了深深的忽略和无视。

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满的往往不是自己最终被判处什么罪,科处多少刑罚,而是在裁判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方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种在西方犯罪学界广为流行的“第二次伤害”理论,说的就是被害人因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忽视和慢待而产生了被伤害、不公正的感觉,这里的“加害者”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追诉权的警察、检察官,也可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法官。

正义来得“越快越好”?

这句话容易让人误解,正义难道不是“越快越好”吗?但问题是正不正义谁说得算呢?过于迟缓的裁判容易形成非正义,过于急速的裁判同样容易产生冤假错案。

关于这个问题,小北在往期的一篇推文里还专文论述过,即律师既然知道坏人很坏,又为何要为他们辩护呢?

没有律师愿为N号房事件嫌犯辩护,“坏人”不该得到辩护吗?2020-04-05

在以前强调“从重从快”地惩治犯罪的时期,很多地方经常发生在短时间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死刑复核直至执行死刑的情况。

裁判过快会大大限制被裁判者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毕竟,程序正义的维护是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加以保证的。没有必要的时间投入,诉讼各方在调查证据、准备防御和有效影响裁判结论方面,就很难有所作为。在法庭上也难以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使得法庭审判往往因此而流于形式。

裁判的急速进行对裁判者的公正形象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过于快速的裁判往往是在外部压力下造成的,因此快速裁判经常与裁判不独立如影相随。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那么法庭审理过程就将彻底失去决定裁判结论的能力,这种裁判往往与各方的参与甚至法庭审理过程毫无关系,而成为外部权威强加而来的非理性结论。到了这种地步,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也就随之丧失殆尽了。

记得当年的聂树斌案,经22年冤案终昭雪,而人却亦已逝去22载。1995年4月25日,河北高院二审维持对聂树斌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死刑判决,4月27日,判决仅两天后聂树斌即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案被告人王书金自认是聂树斌案真凶。真凶已被抓获,而聂树斌依旧未能得到平反。此后,聂树斌的父母与姐姐便不停奔走,先后向河北高院及多个部门提出申诉、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九年之后,最高法院的指令复查才让聂家人终于看到了希望。在经历4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的父亲与姐姐得到消息,喜极而泣(图片来自新京报)

受到与聂树斌案同等关注的还有呼格吉勒图案,他们同样在证据不足之下被判死刑,同样判决不久便被执行死刑,同样在真凶伏法之后迟迟未能扫清冤屈,他们死去的时候同样年轻,一个20岁,一个17岁。

《大宋提刑官》中宋慈之父宋巩断狱四十年从无错案,却在无意中发现自己在多年前曾误断命案致使错杀一人并因此愧疚自杀。他留下“终身不得涉足刑狱”的遗命,实则是在用自己的生命告诫其子——人命大如天。

说了这么多,司法裁判活动不应过于迟缓,否则,“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裁判也不应过于急速,否则,“急速而来的正义”会走向正义的反面。

裁判过程无论是过于迟缓还是过于急速,所造成的都是程序上的非正义。

编辑:山鬼 黄泓

观点资料来源:《看得见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