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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2020〕55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猎区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极高的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我县境内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猎套、猎夹、地枪、火攻、烟熏、网捕等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给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损害,而且给公共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为积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

全县境内皆划定为禁猎区,即城关镇、胡桥乡、北岭镇、桑堌乡、杨集镇、火店镇、刘店集乡、马头镇、车站镇、罗庄镇、郭店镇、王集乡、太平镇、李集镇、曹集乡、济阳镇、会亭镇、韩道口镇、孔庄乡、歧河乡、骆集乡、中峰乡、业庙乡、何营乡及郭庄农贸区皆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限

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日。

三、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气枪、排铳、弹弓、弓箭、弩、镖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狗撵、刀砍、棍击、机动车追赶、播放音响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四、执行日期

本决定自2020年7月23日起实行。

2020年7月23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编辑:唐小甜| 校对:Ange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