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参保时并没有了解有关政策,都是凭自己感觉认定。比如说养老保险是养老使用,如果没有领养老金就去世,缴纳的养老保险就白交了。实际上,这些是一种误解。参保职工去世后,养老保险也是有相关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参保职工的去世后有关待遇情况,有两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般我们所说的基本养老保险,指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所以,正常来讲参保职工去世应当由三部分待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待遇。

(一)个人账户的余额,是我们每月参保缴费都要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载入个人账户的钱。

个人账户里的钱数,每年还会根据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而且是利滚利的。2016年以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国家人社部和财政部统一公布,2016年是8.31%,2017年是7.12%,2018年是8.29%,2019年是7.61%。

由于企业职工参加社保,个人缴费比例恰好是缴费基数的8%,个人账户的余额相当于自己给自己攒的养老金了。

总体来看,个人账户要比我们投资理财收益率要更高,还是非常划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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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的来头可非常早了,它实际上源自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

不过毕竟是近70年前的制度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标准也有了很大的改变。根据国务院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对退休人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是50~100元。

其实,最初的养老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险基金承担,1969年劳动保险基金停止以后,所有的养老责任都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1991年我国全面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代表着我国实施社会化养老的模式全面建立。但是,对于过去的有关制度衔接有些地区确实没有明确。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地区也明确了有关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待遇,但是各地也形成了各地的标准,国家并没有完全统一。

比如说山东省丧葬补助费是一次性1000元,包干使用。江苏省是2400元或3600元。浙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也有一些地区跟工资或其他标准挂钩,比如说上海市是两个月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福建省是两个月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贵州省是两个月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的待遇均有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三)抚恤金。实际上《劳动保险条例》中的抚恤金,指的是按月支付给因工死亡家属的待遇。

一次性支付给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待遇叫做救济费。

国务院1957年《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将支付给退休职工家属的待遇也叫做抚恤金。

目前,相关的抚恤金或救济费的待遇标准,各省市也是差距蛮大的。像浙江省最低1万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每多增加一年抚恤金增加1000元,最高可达25,000元。山东省是10个月的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福建省是5个月的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上海市根据供养亲属发放本人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月数,供养一人者6个月,二人者9个月,三人及以上者12个月。另外2010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后,额外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另外,除了上述三种待遇以外,上海、陕西、山东等地对于因失去家庭经济主要来源的无劳动能力人员,还要额外发放一定金额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如果没有退休,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承担,退休后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上海市的标准是每人每月570元,山东省是430元、480元和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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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实国家的福利待遇还是非常好的,并不是说人死以后缴纳这么多年的养老保险就白缴了。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多咨询一下当地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