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企业A,主要进行设备生产业务,一年收入数千万元,实际利润在一千万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业A的财务团队,碰到了很多财税难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主要的难题

1、大量的原材料采购过程中,有些小的配件企业属于作坊式不愿意提供任何发票,导致进项发票不够,增值税税负变高,同时企业利润虚高;

2、由于上面的供应端发票问题,企业A同样为了减轻自身税负,而促使业务团队和财务团队尽量不向其终端用户开发票。但是,在营改增和金税三期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客户迫使企业不得不开发票,从而导致企业账面收入和利润大幅度上升,甚至接近实际利润水平;

3、企业A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本身也不具备任何科技属性,没有可以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千多万的真实利润,只能依靠买发票的方式进行冲抵;

4、部分需要提取出来用于特殊目的的现金,越来越难以通过银行备用金模式实现; 在营改增、金税三期等税务趋严的大背景下,企业A的财务团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故希望在寻求到一个合理解决方案的同时,能实现合法合规。

三、 风险和责任

1、企业A,存在隐瞒收入的偷漏税行为,存在罚金,滞纳金等责任;

2、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相关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

3、企业A的财务和管理人员,存在财税管理不善的相关连带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四、解决方案

企业A考虑注册商贸类的有限公司进行的分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或成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来解决税负高问题。具体的操作模式如下:

1、成立商贸型有限公司(采购平台)

企业A,在我市扶持园区成立商贸型有限公司,作为企业A的采购平台,进行业务分流。以往,企业A直接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贸易型有限公司(即采购平台)跟供应商发生业务往来,再提价卖给企业A,如此可实现将利润截留在商贸类的有限公司内,享受我市园区的税收扶持。

2、设立商贸型有限公司(销售平台)

企业A,在我市园区(I77)成立商贸型有限公司,作为企业A的销售平台。以往,企业A直接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现在由新设立的商贸型有限公司(即销售平台)跟经销商发生业务往来,企业A以接近成本价卖给贸易有限公司(即销售平台),销售平台将价格提高到市场价后卖给经销商,如此,同样(Z399)可实现将利润留存到销售平台内,由销售平台来纳税,以达到整体最低税负。

3、设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A,在我市园区(454O)成立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A的配套,比如企业A需要的设计、市场拓展、市场调研、系统开发等专业服务。这里,可以理解为,企业A将这部分配套服务外包给了这些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服务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A签订外包服务并开票给企业A,这样企业A收到正规发票,可以用于抵消企业所得税,而企业A将资金转移到了个人独资企业,最终个人独资企业纳税后,资金最终到法人手里。

对于企业A而言,其实只是做了重新架构,将采购或者销售、配套服务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极低的成本,解决大量的企业税务问题。

五、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小企业之间,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设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商业模式变更后,相关交易证据的准备和收集,杜绝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六、举一反三

1、 既然生产型企业可以通过有限公司来享受税收扶持政策,那么医药行业,商贸行业这种方式是否可行?

2、 现代服务业是否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来解决企业的利润问题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呢?

3、 如果贸易业和生产型企业也适用,那么需要在日常经营中注意的财税管理问题又是哪些呢?

七、政策介绍

以我园区为例,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注册地在园区内即可享受。

1、有限公司(新公司或分公司):

增值税:奖励地方留存(50%)的50%-70%

企业所得税:奖励地方留存(40%)的50%-70%

附加税:为增值税的12%

2、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1%(疫情影响下)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税率为1.5%

附加税:0.06%(疫情影响下)

总税率:1+1.5+0.06=2.56%

详情了解更多有关内容,欢迎关注、留言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