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直接将末位员工辞退的话,那么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出了详细而又严格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末位淘汰”这么一条规定。
不过,劳动合同法上有一条与“末位淘汰”比较相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就是“不胜任工作”。
但是,不胜任工作不等于末位淘汰,即便是员工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简单辞退。
这里重点说说这个不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要有客观证据,不是说上级领导随口一说就可以的,拿不出客观的考核依据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即便有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得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再次考核,如果还有客观证据显示劳动者仍旧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时,要么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要么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另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个地方,操作不慎,被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单位的风险还是很大的,主要是你得拿出客观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现实中,很少有单位使用这条解除劳动合同,因为风险太大,准备证据比较难。当然了,法盲单位除外。
所以说,如果单位只是简单粗暴的依据考核结果排名,然后将末位人员辞退,那么肯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放弃履行劳动合同然后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