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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新开盘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向某物业公司、某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五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查明,何某、袁某等经常在沪从事小区垃圾清运、敲墙、钻孔等业务。2017年7、8月,何某、袁某获悉上海某小区即将交房并由某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遂以送礼等方式约请该公司经理章某某,意图承揽该小区建筑垃圾短驳清运业务。2017年10月20日,经章某某同意,何某、袁某借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何某、袁某等人为某小区提供建筑垃圾短途驳运服务。同时,章某某将何某、袁某介绍给时任小区客户服务部主管的李某。嗣后,袁某纠集同乡杨某甲、袁某某等人至小区借机共同从事敲墙、钻洞业务。同年11月26日,某小区开始交房,同年12月初,业主陆续开始装修,何某等四人即进驻小区开始垃圾短驳清运,并以此为机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通过何某或袁某驻守李某物业管理办公室等方式获悉业主开始装修的信息,随后何某、袁某、杨某甲、袁某某单独或结伙,采用冒充物业工作人员、上门言语威胁、阻挠滋事、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何某、袁某、杨某甲、袁某某先后强迫17户业主或业主聘请的施工队接受其敲墙钻洞服务,累计交易金额达人民币21万余元。李某明知何某等四人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和举报强烈,仍纵容何某、袁某冒充物业人员驻守其办公室,并提供业主装修报备信息和代为向业主发放名片等协助。正是因为有李某这样物业主管人员的包庇、纵容和直接协助,助长了该犯罪组织在该区域称霸一方、大肆实施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袁某等五人涉嫌强迫交易案反映了某物业公司、某街道办事处和房管部门在新开盘小区的物业管理和行业监管存在问题,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一)深入分析案情,剖析物业公司管理漏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五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有抢劫等前科劣迹的何某等人通过请客送礼的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建筑垃圾短驳协议,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物业公司又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更为严重的是物业客户主管李某等人允许垃圾短驳人员驻守物业办公室,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和代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等协助,纵容何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充分暴露出相关物业服务业务外包和对外包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隐患。

(二)加强案件审查,分析职能部门监管问题。审查发现,该案发生原因主要有:一是新开盘小区物业公司由开发商通过社会招投标自主确定,职能部门无实质性监管或审核;二是新开盘小区面临业主集中装修等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及物业管理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公开告示,导致物业公司乃至于个人擅自决定将垃圾短驳等业务转包给社会人员,为非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出的业主举报小区存在“敲墙党”等问题思想上不够重视,梳理不够及时,导致监管无力。

(三)深入实地调研,有针对性制作检察建议。针对该案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物业管理人员为不法分子在小区内强揽业务提供便利,暴露出物业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新开盘小区监管中存在盲区、缺位等问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分别带队走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摸清问题症结和监管漏洞,对症下药,研究提出检察建议,着力推动物业行业社会综合治理,切实提升老百姓平安感、满意度。

(四)采取宣告送达形式,推动检察建议举措落实落地。针对上述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就办案中发现的物业管理问题,向涉案物业公司某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物业公司严格任用管理人员,规范物业服务的外包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外包公司加强审核等,防止其与社会恶势力勾结,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分别向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职能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了规范区域内新开盘小区物业公司招投标工作、研究落实实质性审核监管机制、加强入驻新开盘小区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加强案件通报和普法警示教育培训,强化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等建议举措,消除涉恶犯罪集团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2019年6月6日,闵行区检察院检察长就上述制发的三份检察建议在该院司法办案区进行宣告送达,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及媒体代表参与宣告,通过教育警示和宣传报道深化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三家被建议单位均对闵行区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进行书面回复,表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其中涉案物业公司某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严厉处罚,并承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规范信息公开、加大对外包物业服务的监管力度。街道办事处成立治理工作专门办公室,全面排查案发小区业主的举报和投诉情况,同时派城市管理、房屋管理、社区民警、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进驻该小区,集中处理居民投诉、举报情况,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房管部门组织召开了全区物业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大会,并与街道办事处进行对接,对案发小区进行实地调查,后根据调查情况对涉案物业公司作出相应处理。此外,房管部门会同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行为的若干规定》,着力完善新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垃圾清运等监管措施。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上海闵行区检察院根据调查发现的物业行业问题及情况,向闵行区委、区政府办制发专报,得到闵行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2019年5月闵行区物业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大会上,全区所有物业公司200余家到场参会,由闵行区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对该案进行专题通报,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闵行区政府分管区领导专程带队至闵行区检察院调研物业管理综合治理问题;同时,针对检察院制发的三份检察建议,闵行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行为的若干规定》,填补了新建住宅小区中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盲点,清除了黑物业和恶势力滋生环境和土壤。上述检察建议书因为针对性强、整治效果好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吸收,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名义向市级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推动同类问题在全市范围作进一步深入整治。

【效果和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并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本案犯罪集团在小区形成了影响老百姓平安感、幸福感的恶势力,已查证构成强迫交易的有17户,其他装修公司大多不敢为案发小区提供正常的敲墙服务,案发后多数被害人不敢到案作证,严重扰乱了所在区域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走访调研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研究提出检察建议,着力推动物业行业社会综合治理,切实提升老百姓平安感、满意度。这一涉恶集团典型案例推动了该区物业行业新规的出台,填补了新建住宅小区中政府服务和监管的盲点,对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彻底清除黑物业、恶势力滋生环境和土壤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建议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沪闵检建〔2019〕31号

某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期,本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你单位在相关物业服务业务外包和监管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何某、袁某通过向你公司负责人请客送礼等方式与你公司签订《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驳运协议书》,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何某、袁某存在违背业主意愿,强行承揽垃圾短驳业务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客户主管等人允许垃圾短驳人员何某、袁某驻守物业办公室,且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驳业务自由出入小区的便利,采用威胁、滋扰、驱赶从业人员、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仍默许其驻守办公室冒充物业人员,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和帮其派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恶势力,业主称其为“敲墙党”,从而导致正常的装修公司迫于何某、袁某等恶势力的胁迫不敢承接该小区的敲墙钻洞业务,一些小区居民也不敢自主选择敲墙服务方,不得不接受其高价敲墙服务。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平安感、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1.作为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任用公司管理人员,并强化教育培训,防止其与社会恶势力勾结,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规范公司相关物业服务的外包条件和程序,并对外包公司加强审核,防止社会不法人员利用非法手段参与物业服务。

3.外包服务业主可自主选择的,应当公开明示告知业主,防止外包公司借机垄断外包服务。

4.加强对外包方进入小区后的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外包方进入小区强揽业主其他装修业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警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相关工作情况书面回复本院。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2019年5月10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沪闵检建〔2019〕37号

某街道办事处:

近期,本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与你辖区内某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强行承揽新开盘的某小区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何某、袁某通过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请客送礼等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驳运协议书》,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物业公司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物业工作人员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驳业务自由出入小区的便利,采用威胁、滋扰、驱赶从业人员、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仍默许其驻守办公室冒充物业人员,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帮其派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敲墙党”恶势力,导致正常的装修公司不敢承接该小区的敲墙钻洞业务,一些小区居民也不敢自主选择敲墙服务方,不得不接受其高价敲墙服务。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平安感、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院审查发现,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新开盘小区面临业主集中装修等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及物业管理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公开告示,导致物业公司擅自将垃圾短驳等业务转包给社会人员,为社会非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出的业主在装修之初就举报小区存在“敲墙党”等问题,思想上不够重视,处置不及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沟通、协调和处理矛盾纠纷,致“敲墙党”行为进一步发展,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三是新开盘小区多为新入住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社区事务繁多,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缺乏有效管理。

为推进社会治理,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落实辖区内房屋行政管理责任,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做出明确规定,并向小区业主公开告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演变成违法犯罪现象。

2.强化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较为集中的社区管理、物业管理问题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对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辖区内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提高发现问题的敏感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就本案的处理情况向小区业主进行通报,消除涉恶犯罪集团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相关工作情况书面回复本院。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2019年5月24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沪闵检建〔2019〕38号

某房屋管理部门:

近期,本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与某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强行承揽新开盘的某小区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何某、袁某通过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请客送礼等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驳运协议书》,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物业公司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驳业务自由出入小区的便利,采用威胁、滋扰、驱赶从业人员、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仍默许其驻守办公室冒充物业人员,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帮其派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敲墙党”恶势力,导致正常的装修公司不敢承接该小区的敲墙钻洞业务,一些小区居民也不敢自主选择敲墙服务方,不得不接受其高价敲墙服务。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平安感、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院审查发现,本案发生原因主要有:一是新开盘小区物业公司由开发商通过社会招投标自主确定,职能部门无实质性监管或审核;二是新开盘小区面临业主集中装修等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及物业管理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公开告示,导致物业公司乃至于个人擅自决定将垃圾短驳等业务转包给社会人员,为社会非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出的业主举报小区存在“敲墙党”等问题思想上不够重视,梳理不及时,导致监管不力。

为此,为推进社会治理,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现对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当前新开盘小区由开发商自主开展物业公司招投标的情况,要研究落实实质性审核监管机制,防范不良物业公司入驻新开盘小区。

2.强化对全区镇、街道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研究新开盘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细则,对业主装修建筑垃圾短驳、外运、装修敲墙以及物业提供服务的形式、监管的方式、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小区业主公开告示。

3.要强化对镇、街道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监管,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要专人及时梳理、转办,并督促检查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加强对房屋专管员和物业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的敏感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请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相关工作情况书面回复本院。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2019年5月24日

六、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就货运APP监管问题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件中发现,物流运输中存在无资质货车车主利用货运APP下单运输危险废物的违法情形。该案中,吴某某明知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然指派高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货运APP预约大货车将14.21吨印刷电路板运送至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在大货车到达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时被灌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经灌南县环保局出具认定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运输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反映了作为运营主体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货运APP监管存在问题,存在违法犯罪隐患,有必要制发检察建议。

【制发过程】

线索发现:本案是在审查刑事案件中发现,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认为虽然本案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主要由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具体实施,但同时也暴露出当前货运APP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调查核实:2019年4月1日,经报检察长同意,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本案开展调查核实。经过调取公安讯问笔录、法院判决书、向交通部门了解相关监管规定等,查明了运营货运APP的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存在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对货运APP的使用者管理不到位、货运APP使用者的安全运输意识不强等问题,并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起草建议:承办检察官起草了向某公司提出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内容为:一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议该公司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避免出现类似的运输安全事故。二是建立对货运APP运输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机制。建议该公司与货运APP覆盖地的货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安全事故通报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各地发生的利用货运APP安全运输事故,从而及时对相关的违法使用人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措施。三是强化对货运APP使用人的安全培训。建议该公司通过在APP首页进行案例普法、随机抽查相关APP使用人的安全知识等多种形式强化APP使用人的安全法律意识。

决定发送:承办检察官按规定将起草的检察建议书送该院研究室进行审核,研究室对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提出了审核意见。2019年4月15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向某公司提出检察建议。

因某公司所在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按规定与某公司及其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联系,就拟发送的检察建议征求意见。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同意后,2019年5月7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赴某公司所在地,会同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检察官与某公司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承办检察官就案件调查核实情况进行了介绍、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出示,某公司负责人表示认可。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检察建议发出后,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时进行了跟踪。2019年6月12日,某公司对检察建议进行了回复,提出从四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在显著位置发布公告,严禁用户通过平台运输危险货物和违禁品;二是进一步开发自动审核平台用户上传的货物照片功能;三是对相关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采取警告、信用记录和永久禁用的处理措施;四是持续发布相关资讯和普法案例宣传,强化平台用户的安全法律意识。现该公司已持续在微信公众号推送普法案例和物流行业最新政策资讯等内容,并将在货运APP论坛显著页面上线普法宣传图文、视频等内容,进一步强化平台用户的安全法律意识,推动平台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某公司回复后,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又多次登录货运APP平台查看整改情况和典型案例更新情况,发现某公司做到了案例和普法页面的及时更新。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多次与某公司负责人通电话,询问危险货物安全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得知该公司对货源信息实施自动检索,杜绝货主发危险品货物,每日涉及百万货源。该公司同时对入驻货运APP的客户审核系统与第三方诚信系统对接,如有历史不良记录则拒绝进入平台,每日拒绝的客户有50余人。

【效果和意义】

某公司研发的货运APP是全国最大整车运力调度平台之一,是公路物流领域高新技术综合运用的典型代表。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发现了货运APP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在检察建议书发出前,积极征求企业所在地检察机关的意见,协作服务企业发展。在送达检察建议书时,检察官与货运APP相关负责人举行了圆桌会议,将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措施进行了详细说明,推动检察建议落实。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及时跟踪落实,杜绝大货车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运输危险废物。

【检察建议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灌检建〔2019〕1号

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对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件公益诉讼诉前审查时,发现该案中存在大货车利用货运APP运输危险废物的情况,具体案情如下:2017年10月25日,本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了张某某、汪某某、吴某某,取保候审陈某。2018年2月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2018年5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吴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一年到四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吴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经营的加工点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然由高某某在阜宁县通过你公司开发的货运APP预约大货车将14.21吨印刷电路板运送至灌南县三口镇。本案在大货车到达灌南县三口镇康渡村张某某的私人作坊时被灌南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后经灌南县环保局出具认定意见,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运输的印刷电路板属于危险废物。

虽然本案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主要由张某某、汪某某、吴某某等人具体实施,但同时也暴露出当前货运APP在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相应的问题:

一是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主体必须要取得相关的许可,必须悬挂危险废物运输的标志,还要采取相关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的措施。但在本案中,承运人并不具备相应运输资质,也未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

二是对货运APP的使用者管理不到位。本案中,利用货运APP进行运输的发货人、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对沿途的运输安全造成了潜在侵害,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但是,APP目前并未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处理措施。

三是货运APP使用者的安全运输意识不高。本案中,APP的接单者、货物的承运人对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审核不到位,对于可能运输危险废物的风险预见性不够,安全运输意识不够。

货运APP投入社会广泛使用,给货物托运人缩短了发货时间,给货车司机降低了找货时间,提高了货车物流效率。但是相关的运输安全不能忽视,对APP使用者的监督管理不能松懈。为进一步推动道路货物的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减少利用货运APP运输危险废物的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强化内部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议你公司按照《电子商务法》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避免出现类似的运输安全事故。

二是建立对货运APP运输安全事故的及时处理机制。建议你公司与货运APP覆盖地的货物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安全事故通报制度,便于及时发现各地发生的利用货运APP安全运输事故,从而及时对相关的违法使用人采取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措施。

三是强化对货运APP使用人的安全培训。建议你公司可以通过在APP首页进行案例普法、随机抽查相关APP使用人的安全知识等形式强化APP使用人的安全法律意识。

请你公司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向本院书面反馈开展相关工作情况。本院将积极配合你公司做好相关工作,共同保障货物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对检察建议书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2019年5月16日

七、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就宾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问题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万某、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过程中发现,万某、邹某某为了方便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常年在宾馆包房,或在某小区等地租房供组织成员住宿,为涉黑组织作案、集结以及藏匿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经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对辖区宾馆、酒店等场所监管力度不够,入住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辖区社区、居民楼的租房情况摸排不到位,对在居民区开设赌场情况掌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等问题。

【制发过程】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万某、邹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发现了其暴露的问题后,认真组织检察官全面梳理案情,查阅案卷资料,深入开展交流研讨。2019年5月30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并开展调查核实,查明部分派出所治安管理不到位的问题。2019年6月初,该院在起草检察建议书初稿后,多次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沟通,充分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建议。

2019年6月13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内容:一是建议加强对宾馆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和警示教育。加大对宾馆、酒店等场所的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宾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出现可疑人员、可疑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严格要求辖区宾馆对住宿的旅客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未经登记不得入住。同时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违规经营的宾馆等场所,依法进行相关处罚;对辖区宾馆入住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对长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宾馆,有吸毒及犯罪等前科劣迹的人员开房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二是建议加强对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居民小区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传,要求业主出租房屋应登记身份证件、入住人员等,如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主动与辖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该区域内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无业人员聚居、利用居民楼开设赌场等情况,对异常情况依法核查;做好线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辖区各居民小区开展暗访、线索摸排等工作,做实做细工作台账,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问题突出的小区开展专项整治。

2019年7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被建议单位召开座谈会,现场宣告送达新检建〔2019〕5号检察建议书。座谈会由两个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办案人员参加,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人员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就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内容、落实及回复时限等进行阐释,获得了被建议单位的理解。被建议单位认为检察机关指出问题精准,意见建议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公安机关收到该检察建议后,召集多个派出所及治安、户政等业务部门,就新检建〔2019〕5号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书面回复,表示采纳并积极落实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一是强化对宾馆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对宾馆、酒店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进行科学评估、全面把控,严格按照规定安装旅客登记系统,对有条件的场所安装云眼探头,构建技防设施管控平台;强化警示教育,组织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经营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实地检查、突击抽查等方式,对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开展治安检查和宣传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罚了一批违法违规宾馆、酒店,处理了多名违法违规宾馆从业人员,取得明显整治效果。二是强化对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在总结“雪亮工程”建设基础上创新推出“智慧云眼”,试点小区的月刑事警情发案率大幅下降;完善社区警务工作机制,由社区民警联合社区网格员全面摸排辖区的出租房屋,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拓展“线上警务”,以“微信报警、情况反映”等多种方式引导警民互动,一旦受到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快速处置到位。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收到被建议单位的书面回复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由分管领导带队,组织检察官开展实地核查,跟踪检察建议落实效果。一是与公安机关法制等部门对接,了解公安机关内部相关制度完善、落实情况;二是走访城区两个派出所和治安管理、户籍管理部门,就宾馆、出租屋经营落实治安管理责任等问题,查阅相关履职登记情况和对违法单位、人员的处罚案件;三是在辖区民警的配合下,走访城区多个宾馆,询问宾馆从业人员、查阅入住登记。从实地核查的情况看,检察建议指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公安机关对辖区宾馆等场所的监管力量明显加强;原涉黑犯罪案件反映问题较多的几家宾馆都做到了入住登记完整、人证对应;对少量有违规入住问题的宾馆,辖区派出所都依法及时作出了处理。

【效果和意义】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规范精准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检察建议得到落实,努力实现把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做成刚性,助推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长效常治。

一是坚持源头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不仅要依法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还要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对涉黑涉恶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以及案发地区、部门、单位管理上的漏洞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论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并监督跟踪落实,做到标本兼治、打早打小。该案充分展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担当和作为,针对扫黑除恶斗争中发现的酒店、租赁房屋管理中的问题,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一定程度上实现辖区内犯罪线索早发现、快反应,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是加强沟通联系,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建议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联系,充分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建议,有利于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在正式发出检察建议书前,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根据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对检察建议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更加精准找出案件背后反映的问题,提出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的对策建议。该案是针对一起涉黑案件暴露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问题提出,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具有一定典型性。该院事先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在被建议单位召开座谈会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加强检察建议释法说理,增强检察建议权威性和仪式感,提高检察建议的公信力和可接受度。

三是主动跟踪落实,促进检察建议真正发挥作用。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绝不能一发了之,也不能视回复为采纳、视回复为整改落实,只有后续的督促和支持配合跟上了,才能促成检察建议全面落地见效,达到“做一件、成一件、影响一片”的效果。树立检察建议数量与质量并重的理念,更加关注涉案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完善,管理漏洞是否消除,检察建议是否起到加强社会治理的效果。该检察建议内容精准、详实,文书质量较高,落实效果良好,有力推动了治安乱点排查、行业乱象整顿和违法犯罪调查处理。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建议单位的书面回复后,主动与被建议单位沟通对接,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深化检察建议落实效果。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理念,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实地走访了解治安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走访城区多个宾馆,询问宾馆从业人员、查阅入住登记。该件检察建议的制发和落实都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充分认同和积极配合,既实现了全面、有效履行检察职能,也为公安机关完善机制提供了切实的帮助。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社会治理、行业治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的治安管理问题得到较好的整治。

【检察建议书】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新检建〔2019〕5号

某公安机关:

本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万某、邹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一些治安管理和办案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特向你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一、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万某自2006年辍学后一直无稳定工作,因喜欢赌博长期混迹于各个赌楼,因此认识到开设赌楼获利丰厚。自2012年起,其先将其堂弟犯罪嫌疑人万某、同乡犯罪嫌疑人徐某、程某网罗在其身边开赌楼。混出名声之后,犯罪嫌疑人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先后跟随万某。该伙人或自己开设赌楼,或在发现他人的赌楼后通过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强行入股分红,通过“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的方式不断壮大自己的势力。2015年底,和犯罪嫌疑人万某早在社会上相识的犯罪嫌疑人邹某出狱,犯罪嫌疑人万某邀请犯罪嫌疑人邹某共同开赌楼,随着犯罪嫌疑人邹某带领犯罪嫌疑人杨某等人员加入后,势力愈发壮大,逐渐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万某、邹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犯罪嫌疑人徐某等十余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唐某等二十余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新建区及周边地区为据点,在居民小区等场所开设赌场,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案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万某为了方便管理,有事及时调度,使用从赌楼非法获取的经济收益,常年在宾馆包房或在龙珠小区等地租房供组织成员住宿。犯罪嫌疑人万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常年住宿宾馆有某宾馆等4家,现查明2009年至2017年期间万某用张某等人的身份证在某宾馆长期包房,住宿开支达7万余元,一般开1间房间,有时候人多开2间,固定为805和821房间。犯罪嫌疑人万某将某宾馆作为其犯罪组织成员聚集点,该团伙多次犯罪前将全体成员召至某宾馆商议。万某手下金某等十余人长期未经登记违规入住,并将车钥匙等重要物品放置于前台,将涉案车辆“全顺运兵车”停在宾馆附近,为违法犯罪做相应准备。

本案中,某宾馆前后两任经营者万某某、邓某均明知“万某和他一群小弟是社会上打罗的老短”,仍长期违规提供住宿服务,允许其十余名团伙成员不登记身份信息入住1-2间房间,甚至提供前台保管涉案车辆车钥匙等住宿之外的服务。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在办理万某等人涉黑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你单位一些日常办案和监管方面的漏洞,主要有:

(一)对辖区宾馆、酒店等场所监管力度不够,入住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旅游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宾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你单位相关部门对某宾馆等场所日常抽查、检查工作不到位,长期监管缺失,致某宾馆在2009-2017年期间,长期、多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为多人违规提供入住服务,且未受到有效处理。

(二)对辖区社区、居民楼治安、租房等管理不到位。一是对租房情况摸排不到位。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同时,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万某曾在某小区等地租房供团伙成员居住,据在案证据反映,租房期间周边群众均明知是“一群老短居住”“他们是打罗的”,并向业主等人进行过反映,你单位未及时对辖区租房情况排查,未了解到相关情况;二是对在居民区开设赌场情况掌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够。犯罪嫌疑人万某等人先后在新建区某小区等地开设赌场,多个赌场虽被查处过但仍死灰复燃,个别赌场甚至开设长达2年多未被有效查处。如“老某”赌场自2016年起就在某小区公然开设,期间群众多次举报,你单位一直未进行有效查处,致该赌场不断发展壮大,在周边造成恶劣影响。

三、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对宾馆等营业场所的监管和警示教育。一是加大对宾馆、酒店等场所的法律宣传力度,提升宾馆经营者的守法意识,要求其发现可疑人员、可疑情况时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二是督促落实宾馆营业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宾馆等场所的监管,严格要求辖区宾馆对住宿的旅客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未经登记不得入住。同时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违规经营的宾馆等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进行相关处罚;三是对辖区宾馆入住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对长期包房居住、多人共同居住在宾馆、有吸毒及犯罪等前科劣迹的人员开房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二)加强对居民小区的治安管理。一是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居民小区等地的治安管理和法律宣传,要求业主出租房屋必须登记身份证件、入住人员等,如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二是主动与辖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加强联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该区域内流动人口、房屋出租等信息,掌握是否存在无业人员聚居、利用居民楼开设赌场等情况,对异常情况依法核查;三是做好线索摸排工作,不定期到辖区各居民小区开展暗访、线索摸排等工作,做实做细工作台账,对刑事犯罪多发、治安问题突出的小区开展专项整治。

对以上建议若有异议,请你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上述建议,并将落实情况于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书面函告本院。

2019年7月1日

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就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凌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3日在其被收监执行时告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自己10岁的儿子凌某乙手臂骨折,无人监护。经检察机关调查,凌某乙真实姓名为杨某甲,2010年生,系服刑人员杨某乙儿子,父亲已故,户籍地为重庆市璧山区某镇。2017年,杨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查处后将杨某甲送养给凌某甲,凌某甲为杨某甲取名凌某乙,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2018年9月7日,杨某乙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杨某乙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缓刑,于2019年9月23日收监执行。2019年9月10日,凌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3日收监执行。

杨某乙、凌某甲被收监后,杨某甲无人监护。检察机关遂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有关部门对该未成年人进行了妥善安排。

【制发过程】

对凌某反映的情况,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干警于2019年9月23日,即收到反映后的当日赴该区人民医院进行调查核实,获知并无一名为“凌某乙”的男孩住院,但曾有一名为“林某某”的男孩因手臂骨折经治疗已出院,“林某某”住院病历登记的联系人为凌某甲。当日,检察干警先后联系凌某甲户籍地、实际居住地街道工作人员、社区民警、邻居以及办理凌某甲贩卖毒品案的派出所民警等,均未果。2019年9月24日,检察干警得知一名为杨某甲的手臂骨折男孩被重庆市璧山区救助站送往璧山区某镇,遂赶赴核实,经实地调查及询问杨某乙,确认杨某甲即凌某乙。

因杨某甲生父已故,生母杨某乙和“养父”凌某甲均在服刑,杨某甲处于无人监护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由重庆市璧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履行对杨某甲的临时监护职责。2019年9月29日,该院向重庆市璧山区某镇人民政府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因情况紧急要求十日内回复。

【被建议单位回复和采纳情况】

2019年10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某镇政府回复称杨某甲已由儿童福利机构接收,政府为杨某甲申请了相应的保障,安排入学,并安排专人接送。

【跟踪督促和落实情况】

2019年10月8日,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某镇政府,实地了解杨某甲的生活、学习情况。某镇政府为杨某甲申请相应保障,安排入学,并安排专人接送。后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多次来到杨某甲所在的小学,看望杨某甲,与杨某甲及杨某甲的班主任老师进行沟通交流。2020年3月,杨某乙刑满释放,因其吸毒且患有艾滋病,无固定居所、无正当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拒不履行对杨某甲的抚养义务。2020年4月,重庆市璧山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局、法院、民政局等7部门就杨某甲监护事宜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纪要。杨某甲被转至更适合儿童成长的重庆市璧山区社会福利机构,就近入读璧山区某小学。2020年5月,检察干警再次回访,杨某甲已适应现在的生活及学习环境,并曾获校“三好学生”称号。

【效果和意义】

一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作为,对办案中发现的涉罪人员因被羁押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处于无人监护的线索,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强化线索摸排,积极核查,不抛弃、不放弃任何一个有监护缺失风险的未成年人,防止了冲击社会底线事件的发生。

二是对陷入监护缺失困境的未成年人开展救助是一项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加强同民政、基层政府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解决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

三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进行检察监督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检察机关应杜绝“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以负责到底的态度,对相关部门的监护落实情况予以持续跟踪,监督履行监护职责。

四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能够做到刑事追究与民事维权并重,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是对民法典特殊监护规定的生动实践,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建议书】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渝璧检未检建〔2019〕6号

某镇政府:

本院在办案中发现,杨某有一小孩无人监管,可能存在监护缺失,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2018年9月7日杨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又因吸毒受到治安管理处罚。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撤销缓刑,于2019年9月24日收监执行。在收监执行中本院发现,杨某有一儿子名叫杨某甲,9岁,父亲已故,住重庆市璧山区某镇×××路×××号。

本院认为,因杨某在服刑期间,其儿子杨某甲无人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杨某服刑期间由重庆市璧山区某镇政府对杨某甲进行临时监护。

以上建议望你单位积极采纳、认真落实,并于十日内将落实情况向本院回复。

201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