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只有3500元,实际工资是月薪是8600元,这种情况怎么办?其实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一般都是不会写入劳动合同的,工资可以是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是按照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来执行,所以你没有必要去担心合同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产生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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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企业工作的朋友都知道,劳动合同的签订实际就是一种形式,当然这也是一种非常必要的形式,主要的关键点还是约定彼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有效时间、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具体工资或是工作岗位等,其实是无法具体约定的。比如一个人进公司之时是一般员工,每月的工资待遇可能是3500元,但是一年以后由于表现优秀,被提为部门领导或是班组长等,工资待遇可能在原来的基础上翻了一倍,这是完全正常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有比较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有比较完善职工工资涨幅机制等,第一年按照刚进入公司时是按照基本薪酬制度执行,第二年按照薪酬制度可以调薪调级,薪酬也会不断增加,这些在劳动合同中都只能约定原则,不能具体量化到数字。

但是对于那些公司引进的人才,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或是专业技术人才,部分人实行的是协议薪酬,比如年薪30万或者是50万,这样薪酬待遇是不会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一般会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补充协议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也可以是由相关的部门单独保管,比如人力资源部门或是财务部门等,而且是属于保密的。保密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确保公司内部的人才稳定,避免大家互相攀比等,这就是很多公司要实行保密工资制度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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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3500元,但实际工资是8600元,这个两个数字之间并不矛盾。可以想象现在每月3500元的工资待遇,是无法找到比较专业的人才的,这就是一个普通的职工的工资水平,凭这个工资水平是很难留住人才。有人认为,之所以这样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把劳动合同的工资待遇约定比较低,是为了今后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便于少支付员工的补偿金,其实这种担忧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计算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时,并不是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标准来补偿,而是要按照本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作为补偿标准,也就是标准工资,标准工资计发的依据是以银行流水来作为依据,公司想作假也是无法办到的;要以这个来减少社保公积金的支出,这也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缴纳社保的基数也是本人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并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而实际缴费基数主要还是要根据公司的财务报表来作为依据,以公司的工资明细来作为依据。

综上所述,单位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为每月3500元,但实际每月工资为8600元,出现这种情况是没有必要去担心的,这既不影响自己五险一金缴费基数的计算,也不会因为今后产生劳动纠纷可以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实这些想法都是无法操作的,毕竟现在是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要靠利用劳动合同来耍小聪明,这种想法是非常幼稚可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