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社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判决。经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社卿有以下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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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贿的事实: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社卿利用担任邵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邵东县委副书记兼邵东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刑事案件处理、人大换届选举、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肖某甲、郑某某、卿某某、单某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肖某甲所送人民币53万元 。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刘社卿利用担任邵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肖某乙、肖某丙妨害公务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受肖某甲的委托,出面向办案机关打招呼,致使办案机关对肖某乙作出构罪不批准逮捕和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肖某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此后,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等人在邵东县的社会影响开始显现,并逐渐坐大成势最终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刘社卿在司法上为肖某甲及其黑恶势力站台,充当“保护伞”,并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肖某甲所送人民币53万元。

2.收受郑某某所送人民币140万元。

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社卿在担任邵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邵东县委副书记、邵东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人大换届选举、土地置换等方面,为郑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郑某某所送人民币140万元。

3.收受卿某某所送人民币60万元。

2007年至2012年,刘社卿在担任邵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邵东县委副书记、邵东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方面为卿某某谋取利益,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卿某某所送人民币60万元。2017年2月,刘社卿因担心被查处,于2017年4月退给卿某某92万元,2017年下半年又要求卿某某退回了68万元。

4.收受单某某所送人民币157万元。

2012年,被告人刘社卿在担任邵东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土地出让等方面为单某某谋取利益,以“放贷收息”的方式收受单某某所送人民币157万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2005年7月1日,刘社卿个人及家庭财产为67.49万元,截至2019年3月22日,刘社卿个人及家庭的财产、支出共计5342.1万元,刘社卿及其妻赵某某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财产、支出共计4107.33万元,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从刘社卿处购烟酒款111.3816万元、肖某甲从刘社卿处购烟款14万元、曾某某刘社卿处购烟款20万元,尚有1021.8984万元的家庭财产、支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双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社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社卿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刘社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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