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事村委会肯定不能做!

随着社会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也逐渐开展中,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总是在征地拆迁行程中“冲锋陷阵”。对于村委会“冲锋陷阵”的行为,大部分是为了给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到最大利益,然而也有一部分却超越了自身权限侵犯了村民权益。今天浩硕律师就带着大家梳理几种村民委员会侵犯村民权益的行为,大家在日常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对照此文审查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一、村民委员会无权自行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政府机构,并不具备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需要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实施。同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和实施,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已经被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并听取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后,予以调整。最终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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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村委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的行为,村民可以明确拒绝,该类制作实施行为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村民委员会无权认定村民房屋是违法建筑并拆除

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内容可知,在规划区范围内如果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建”进行认定,并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若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村委会并不具备对“违建”认定的主体资格,对于村委会认定村民房屋“违建”并拆除的,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 村民委员会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转为非农建设

村民取得合法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后,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发包方对于承包期内的土地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村委会不得擅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四、村民委员会无权认定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外嫁女无享有补偿利益的权利

对于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外嫁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外嫁女享有和男子、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权利认定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外嫁女不享有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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