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砂河砂是建筑中常用的材料,为牟取高额利益,一些不法分子无视法律法规,进行非法采砂活动,不仅影响河湖防洪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口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区,国家陆续颁布多项法律法规以维护我国重要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黄金水道的可持续发展。

7月27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首例长江口非法采砂案,并当庭宣判,多家媒体到场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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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图片

案情梳理

知法犯法——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购进一条采砂船,在明知是在禁采期,且未获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与其父王某贺、其母钱某平合谋在长江上海段进行江砂开采及销售活动。

预谋采砂——经事先商议,王某将采砂船交与王某贺、钱某平管理。实施非法采砂前,由王某先行联系其舅舅钱某刚(另案处理)打探晚间有无执法情况,并与运砂船约定采砂时间、地点后,指使王某贺、钱某平驾船至采砂点与运砂船共同实施违法开采江砂行为。开采结束后,王某贺、钱某平向运砂船主收取砂款,并交与王某。

▲涉案采砂船

▲涉案运砂船

短期内多次作案——2019年6月至7月,本案被告人王某、王某贺、钱某平在禁采期内,采取上述方法多次伙同运砂船主非法采砂,其中在长江上海段横沙通道东北侧水域为本案被告人某货船船主阮某某采砂三次,累计开采江砂1万余吨,阮某某分两次通过王某贺、钱某平向王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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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砂船被查获时的现场图片

▲图中红色三角区为本案非法采砂点

很快,公安执法部门将其查获,阮某某、王某陆续被抓捕归案。随后,王某贺、钱某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遂以非法采矿罪将四名被告人向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阮某某、王某贺、钱某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采期伙同他人共同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考虑到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中被告人王某贺、钱某平有自首情节,故法院对四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量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铁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钱某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采砂必须合法合规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且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在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合法采砂。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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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长江口非法采砂运砂行为,

保障长江口水域通航环境畅通,

维护长江流域生态文明环境,

我们一直在行动!

供 稿 | 环资团队

编 辑 | 陶 韬 黄诗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