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最盐”,只有“更盐”!

中国地大物博,每一个城市的情况都千差万别,楼市调控具体手段也不可能完全一样。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24日主持召开房地产工作座谈会也明确表示,因城施策、一城一策,从各地实际出发,采取差异化调控措施,及时科学精准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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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日报》报道东莞楼市调控新政

只不过,我们无意对比了迄今为止长沙“史上最严”调控政策2018.6.26长政办函〔2018〕7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具体见附文),与东莞“史上最严”2020.7.25“莞九条”《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具体见附文)。情不自禁有一个疑问:如果调控未达目的,东莞史上最严“莞九条”是否还可以“更严”?东莞楼市调控是否还有更多“子弹”?因此,本文仅为商榷。

▲长沙人民政府网站通知

第一,我们注意到这两个调控通知的最后一段都具有一锤定音、力排众议的力度,明确表达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这个意思。

另外,2018.6.26长政办函〔2018〕75号的发文主体是“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而2020.7.25“莞九条”则为联合发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莞市金融工作局、东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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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2020.7.25“莞九条”的第一条与2018.6.26长政办函〔2018〕75号的第一、二条都是关于“加大住宅用地和住房供应力度”的规定。

相较之下,2018.6.26长政办函〔2018〕75号关于“加快房源入市”的规定更为精细化、明确时间节点、力度也更大。具体行文如下:“全面建立在建楼盘清单,按项目节点加快商品住房入市。在建楼盘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必须在 30日内办理预售许可;已办理价格监制的,必须在20日内办理预售许可;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捂盘惜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

另外,两个住宅用地供应实行商品住宅用地和安居型住宅用地挂钩,长沙安居型住宅用地占比不少于60%而东莞原则上要求新供应住宅用地项目、政府主导城市更新住宅项目配建不少于住宅计容建筑面积 10%的安居房。还有就是,长沙的安居型住房优先供应首套刚需购房群体,采取限房价方式供地;而东莞安居房,用于人才住房等用途。

第三、2020.7.25“莞九条”的第二、三条与2018.6.26长政办函〔2018〕75号的第三条(包块7小条)都是关于“加强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资格审查”的规定。

首先,东莞一直以来都是限购新房,首次把二手房列入限购范围,这一点上2020.7.25“莞九条”、2018.6.26长政办函〔2018〕75号是统一的。

长沙针对非户籍人口,满足一定条件后,只可以在限购区域内购买1套。2018.6.26长政办函〔2018〕75号规定“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连续缴纳24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内限购1套商品住房。”东莞针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限购2套商品住房,购买第一套须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须提供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东莞本没有针对本市户籍人口、市外迁入的户籍家庭、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夫妻离异后等情况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买资格审查”做出相关规定。这是否会成为破解购房资格的漏洞?而2018.6.26长政办函〔2018〕75号对这些情况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另外,东莞关于商品房限售,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交易转让,虽然比之前多了1年;但是,长沙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而且暂停企业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已购买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第四、特别有意思的是,2020.7.25“莞九条”只字未提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购买资格审查”内容。据查历来东莞调控政策,2016年10月6日东府办〔2016〕8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而且只限售新建商品住房,对二手房套数没有限制。

这是否意味着无论通过什么途径入户,就可以随时在东莞买2套新建商品住房,和不限套数二手房呢?

相形之下,2018.6.26长政办函〔2018〕75号则专门用第四条明确,加强市外迁入人员户籍管理。严格户口迁入政策和落户条件,实行“一房一户”,租房落户、务工落户、投资兴业落户等须提供就业证明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严把审批关,从严查处户口迁移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至于其他条款,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