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这个标题会产生一些困惑:“不都是拆迁方的人吗?难道不是一回事吗?”拆迁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而且涉及到的相关拆迁工作人员拆迁部门也会非常的多,每个主体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都是不同的。我们在征地拆迁维权中一定要学会分辨,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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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实践的过程中,有三类主体: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实施单位。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就来为大家介绍这三类主体的区别在哪里,都负责哪些工作,和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简而言之就是听意见,做决定

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旧城区改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被征收人一般是与房屋征收部门打交道,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一般有两种:第一,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二是在现有的部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主要有: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将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的事项一般包括:协助进行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以及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整个征收过程中也不少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配合。

最后,史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的各个阶段,一定要谨慎对待。一旦发现有任何违法之处,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都能取得一个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