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FO大叔

来源:公众号【洞察新势力】(ID:Insight-of-new-power )

税务筹划,并不是偷逃税款,更不是搞来发票降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粗暴之举,而是合理合法地运用好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各种财税政策以及财务手段,在依法履行企业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将税务成本降到最低。绝大部分的财税政策都是公开的,但能不能用好,则是一项极具水平和技术性的工作。就像习武之人,使用同样的兵器,在高手手中是神器,在低手手中是废铁,一样的道理!

鉴于已经被疫情耽误近半年且未来走势仍不明朗的情况,大叔特意梳理总结了这些财务手段和税收政策,以助广大企业立竿见影降本增收,一起渡过不平凡的2020年。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关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税率为3%的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内的免征增值税,湖北省以外的减按1%征收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24号)明确,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因此,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8号)和《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大体而言,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具体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增值税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

1)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纳税行为的除外):

①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10%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ⅰ行业要求。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ⅱ销售额要求。提供前述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②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5%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说明:原先可以加计抵减10%的四个行业,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现在对生活服务行业,加大了政策优惠力度加大为按15%加计抵减。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参见前文描述。

2)关于增值税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仅限特定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纳税行为):

对于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可以多加计1%的扣除率。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应对疫情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延长企业亏损弥补的年限

1)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弥补期延长至10年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弥补期延长至8年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高新技术企业15%所得税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75%

1)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15%

大家都熟知的,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后,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但需要注意两点: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②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比例要求:

ⅰ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ⅱ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ⅲ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研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但是,对于有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情况,需要注意:

①委托境内的其他单位时

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明确,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加计扣除。同时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假设委托境内某单位实际发生X元研发经费,则实际上共计可以按照X+80%X75%在所得税前扣除,相比实际发生额的X元,可以多扣除80%X75%=60%X元。

②委托境外的其他单位时

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国际间技术交流,《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了鼓励企业参与研发和多购买境内的研发服务,文件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同时还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假设委托境外某单位实际发生X元研发经费,境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经费一共Y元,则含可加计扣除在内一共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经费为:80%X+Min(80%X,Y 2/3)75%元。

另外,需要注意有一些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下列行业为主要业务的(即以下列行业为主营业务且其收入占比总营收超过50%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三、关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考虑到疫情对影视文化行业的不利影响,《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税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四、关于社保减免、补贴与科技研发补助的政策

1、医保、社保的减免与缓缴

根据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结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中,国李克强总理在工作报告(前期出台的6月前到期的减税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明确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是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医保的单位缴费部分。

(上图为梳理的北京市政策)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工伤)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2、申请稳岗补贴与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补贴

以北京为例,2020年主要有稳岗补贴和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补贴。

(北京市稳岗补贴政策文件)

在7月4日,北京市第141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人社局局长徐熙介绍,为了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激励挖掘高校毕业生岗位潜力,北京加大了补贴支持力度,今年中小微企业每招一名高校毕业生每月可拿到将近3000元补贴。即一是对招用本市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按照最低社保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月1162元,1年近14000元;二是对今年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给予6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每人每月1760元。

3、申报研发经费补助项目

以北京市为例,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上一年度研发投入20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示范区范围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2020年按以下规则进行(申报)补助:

1)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在20-100万元的,按不超过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2)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3)上一年研发费用支出额高于(含)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注意:小微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审核过程中,将对企业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两年内(2018年和2019年)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不予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五、残保金减免技法以及加计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如果不是在职员工人数不超过30人的小微企业,除了大家所熟知的所得税、增值税、城建及教育等附加税费之外,还有一项特殊的“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但可以通过一些技法雇佣(挂靠)残疾人员工来享受到免征的优惠政策。

同时,如果通过一些技法风险可控地雇佣(挂靠)了残疾人员工,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不但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还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进行加计扣除。

六、落户海南自贸区等优质税收洼地

除了可以直接运用上述政策和手段之外,还可以考虑到目前国内最新且最大的税收低洼地海南自贸区或者国内其他优质的税收洼地落户,通过一系列“组合拳”式的操作来叠加享受各种类、各层级的财政与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的“降本增收”进行到(最)底!

作者简介:

CFO大叔(ID:980205245),资深CFO,10多年财税咨询及筹划工作实战经验。曾先后在上市央企、某知名互联网文化娱乐企业和行业领先的某智慧财税服务机构从事财税筹划管理、上市挂牌辅导等工作,作为专家顾问带队为上百家企业客户和明星名人提供了财税咨询筹划辅导相关服务,关注新时代的前沿新技术、管理新理念、商业新模式和娱乐新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