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广州至湛江高速铁路

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启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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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总面积1304.50公顷,而湛江段拟用地总面积约280.2241公顷(含国有土地面积60.7654公顷,集体土地面积219.4587公顷)。湛江市人民政府拟依法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开展征收启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涉及地区

此次征地涉及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市吴川市。

二、用地范围

该项目主线全长约64.77公里。

起点位于吴川市浅水镇石碧村委会,往西南方向经过吴川市浅水镇新屋村,长岐镇高辣村、苏村村、新联村、蓝溪村、黎屋村,兰石镇庄艮村,樟铺镇樟铺村、塘口村、龙塘村、三浪村,振文镇泗岸村、山圩村,黄坡镇磐石村、盘石村、大院村、里屋村、枚陈村、上马村、福岭村、中山村、林屋村、那罗村。

坡头区坡头镇民有村、岑霞村、塘博村、麻登村,南调街道麻东村、林口村、麻西社区。

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楼下村、后洋村、西厅村、岑擎村、东纯村、新兴寄后坡村。

麻章区麻章镇沙沟尾村、江门坡村、调塾村、冯村村,麻章区麻章镇沙沟尾村、江门坡村、调塾村、冯村村,种于麻章区麻章镇古河村。

三、土地补偿原则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对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各种农作物和林果木原则上以亩进行补偿,凡零星青苗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于同类按青苗补偿1亩金额的,不论棵数统一按1亩给予补偿,若少于1亩补偿金额的则按实计算。

(三)间种特殊青苗的,按亩补偿的花卉等青苗按标准高的花卉计算补偿,如大棵发财树间种小棵富贵竹,则按大棵发财树计算补偿,富贵竹不再补偿;若按棵补偿的零星花卉等青苗则按实计算。

(四)成片种植的果树或绿化乔木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予以补偿。

按亩计算补偿的合理种植株数:香蕉150~200株,木菠萝、荔枝、龙眼黄皮、杨桃30~50株,芒果40~50株,石榴、柑橙60株~70株,木瓜175~200株,火龙果200~300株,发财树、海枣、鸭脚树74~167株,罗汉松167~296株,紫檀、黄花梨111~167株,桂花树、肉桂、散尾葵、老人葵、小叶榄仁74株~167株,榕树、普提、椰子树50~74株,檀香42~74株,凤凰树63~167株。

未制订的果树和风景树等林木或超出上述合理种植株数范围的,其中果树合理种植株数由当地农业部门认定,风景树及其他林木的种植株数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认定。

(五)经补偿后的名贵林木、风景树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按时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1、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2、未成活或已枯死的各类花卉树木(不包括农作物);

3、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不属实部分;

4、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5、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霞山区(原四类现五类):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7.6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坡头区:南调街道、麻斜街道(五类)不区分具体地类统一按6.6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坡头镇、龙头镇、官渡镇(六类)耕地、建设用地、养殖水面按6.00万元/亩,其他地类按5.0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麻章区:不区分具体地类,麻章镇(五类)统一按6.6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湖光镇、太平镇(六类)统一按6.0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吴川市:黄坡镇、塘镇(七类),覃巴镇、长岐镇、振文镇(八类),分地类统一为耕地、建设用地4.80万元/亩,园地3.8万元/亩,林地2.92万元/亩,养殖水面 4.90万元/亩,未利用地2.40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房屋类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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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青苗、其他附着物及养殖水面等补偿标准

该项目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养殖水面补偿标准等其他类别的补偿标准按照《省道S374线霞山百蓬至麻章田寮段改建工程(湛江大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湛国土资(利用)〔2018〕268号)中标准执行。

七、 征地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货币安置以发放土地安置补助费方式解决,已纳入土地补偿标准内。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5%计算 留用地面积,原则上采取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粤府办〔2010〕41号文和粤人社函〔2010〕2883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

(一)拆迁居住房屋需临时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

(二)本办法未制定补偿标准的特殊建(构)筑物、风景树和青苗,由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个案处理。个案补偿20万元以下的由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个案补偿20~100万元的由市交通建设指挥部审批,个案补偿100万元以上的报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收回国有农、林、渔、盐场等土地补偿标准可参照本方案同类标准执行。

(五)已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项目,不得参照本方案的相关条款执行。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