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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

刘晓林

商务印书馆

2020年5月出版

作 者 简 介

刘晓林

刘晓林,法学博士、历史学博士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清华法学》《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摘录十余篇。获得甘肃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吉林省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及其他科研奖励项十余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等科研项目十余项。获得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六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吉林大学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精英阶段)(2019-2020)奖励资助。

内容简介

中国古代立法语言是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载体与标识,也是法律文化传播与延续、发展的媒介。本书以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之作《唐律疏议》中的立法语言为切入,通过对唐律中的“情”“理”“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罪名”“枉法”等典型概念进行梳理、归纳,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通过数据展示其出现于法典中的频次与分布,并结合相关的出土文献与其他传世文献,从教义学与规范分析的立场对唐律中典型法律术语的功能、地位及其在法典中的影响进行系统梳理,进而对唐律立法技术、法典体例与结构进行深入探讨,以此完善唐律与唐代法制的研究,最终深入揭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

后记

本书各章的内容最早于2013年中动笔(第九章“唐律中的‘故杀’及其来源”的主要内容),最晚于2018年中完成(第七章“唐律中的‘枉法’与‘不枉法’”的主要内容),之后用半年多的时间补充材料、统一体例。即将为这本书画上句号的时候恰逢农历戊戌年除夕,再有几个小时就是己亥年春节了。虽然大脑已觉枯竭,但实在不想把写作任务延至新的一年,故坚持做一了解。

看着由于待机而慢慢暗下来的电脑屏幕渐渐映出一个年近四十的油腻中年人,大吃一惊!看了一眼保温杯中已泛白的枸杞,我开始问自己到底想在这里说些什么?(在给法律史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上课时我经常对同学们说,写作没有思路的时候一定要平静下来问问自己,到底想说些什么?)从选择法律史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到第一部专著出版整七年,自第一部专著出版至今又是整七年(本书各章从着手到完成也近七年,以业绩考核的标准来看,七年出版一本书应当算不合格)。据说人的细胞平均七年会完成一次整体的新陈代谢(究竟是据谁所说我也未作查证),那么,七年间所思所想以及本书的缘起应该是需要总结与回顾的。

七年来身体的变化最为明显,虽然发际线还算牢固、发量也算浓密(大概是不够勤奋导致),但日渐紧张的裤腰与凸出的小腹不断提醒我中年的到来,仅靠自身新陈代谢已不足以维持热量摄入与消耗的平衡。也不敢再熬夜,因为即使熬至后半夜,也大都没什么效率。从今年开始我养成了跑步的习惯,效果还算不错。每当身体接近极限思维总是特别清晰,日常遇到琢磨不明白的事儿,跑上十几公里都会释然(本书七、八两章的完成直接得益于这一习惯)。

七年来学问似乎没有大的进步,这并非假意谦虚,在校读书时多有大志向,现在看来除了肚子越来越大,其他基本没啥变化。文章依然在写,学问仍然得做,但努力读书、努力写作多半是职责所在,吃的就是这碗饭,不认真、不努力似乎对不起自己的良心(主要也是因为没有其他谋生手段)。现在所思所写,大都是延续读书期间的想法,基本未有新的思路,本书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如此。如对唐律立法语言相关问题的关注,自2006年跟随霍师存福教授读书时即已开始,霍师在吉大为法律史、法学理论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讲授“情理法”专题,课下曾向霍师提及是否可将“情理法”的研究限定于立法语言并作系统梳理,霍师当即鼓励我深入研究。但之后忙于学位论文以及工作的诸多杂务,很长一段时间未再专门且系统的关注此类问题。回头检视,收入本书的“情”“理”“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等内容都是十多年前跟随霍师读书期间产生的想法,且都在课堂内外与霍师多次交流。博士毕业后近十年才陆续成文且少有新的想法,每思至此倍感惭愧……

七年的时间写就一本书自然应当是精雕细琢之作,但本书各章的内容形成之初并非是围绕同一主题设计的集中探讨,这使得各章主题略显随意。所幸近些年对于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法典体例等具体问题“零敲碎打”式的探讨背后竟不自觉的形成了较成体系的思考,从而避免了“东一榔头、西一棒槌”的学术研究大忌。在本书各部分内容先后完成以及全书统稿的过程中,我思考最多的问题是:法律史论著写给谁看(其实主要是我想写给谁看)?这个问题可能过于常识、过于基础而容易被法律史专业的学生与研究者所忽略,不妨换一种更加学术的说法:法律史研究的叙事与面向。回想我在大学本科时初读法律史论著的感受,大段引述材料、通读全文后找不到观点……总结起来,法律史尤其是传统的法律制度史论著大概多属“读者不友好型”(其实我自己的文章多属于这一类型,但并不排除法律史学界有一些优秀作品兼顾了知识性与传播性,属于“读者友好型”的典范)。法律史学术作品面向何人?首先,应当不仅面向法律史“同行”,由于学科本身的特殊性,“隔行如隔山”在法律史领域显然变成了“同行亦隔山”:且不说中外法史极少交流,制度史与思想史的研究差别即非常明显;同是制度史,先秦、秦汉法制史的研究者与明清法制史的研究者也不会有“共同语言”;进一步来说,同样研究隋唐法律史,关注刑律的学者与关注契约的学者基本没有交集。因此,所谓面向“同行”的法律史叙事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阻断了知识的传播。其次,应当不能排斥法学“同行”,学术研究最大激励与促进应当来自于完全不同研究领域的交流,但法学其他二级学科的学者对于法律史论著的态度多是“敬而远之”。对此,我的体会尤为明显,一位民法学的同事曾对我讲:他本身对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非常感兴趣,专门找来不少法制史、民法史教材及专题论著阅读,读完的感觉是“不知里面在说什么”,遂不再阅读任何法律史论著。当然,法律史与部门法毕竟分属不同的“二级学科”,应当有相对独立的学术评价标准。我们大可不必以部门法学者的接受与认可来作为最终目标,但我们亦不必以部门法学者读不懂为荣!譬如本书中所运用的主要材料,《唐律疏议》是研究唐代的重要史料,但它又不仅仅是史料,它还是一部法典、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它曾与现行法一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我们研究唐律、面对唐律就应该有作为法律学人面对法律规范所应具有的常识。探讨古代刑律中的定罪与量刑,若不被刑法学者所接受,想来大概不算成功。如果仅以所谓的“史学”标准来衡量法律史研究(实际上法律史研究能否达到纯粹的“史学”标准亦是值得思考的),那么我们留在法学院的意义实在值得反思。如果说对这本小书有什么期许,那一定是成为法学学人尤其是部门法学者接受的法律史著作。

最后,还是应该向在本书写作及出版过程中提供帮助的诸位师友表达感激之情。本书各章的核心观点曾分别发表于《法学研究》《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律科学》《甘肃社会科学》《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其中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一篇、《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五篇。在集结成书的过程中,除对发表时限于篇幅与体例所删减的材料与论证内容作了还原,还补充了文章发表之后学界就相关问题公布的一些新材料、产生的一些新成果。在此,对以上学术刊物的编辑、匿名审稿专家以及促成本书出版的商务印书馆王兰萍编审、高媛编辑致以诚挚的敬意与谢意。笔者还要特别感谢前辈学者钱大群教授、王立民教授以及我的导师霍存福教授。钱先生年逾八旬且即将迎来本命年,在阅读全部书稿之后先生多次与我通电话且每次通话都超过一小时,先后提出了包括题目、结构与具体内容在内的完善建议二十余处。书稿修订完成之时已进入寒假,虽然非常期望能邀请王师、霍师为拙著作序,但临近春节怕打扰二位先生休息。犹豫再三之后试着与王师、霍师联系,没想到二位先生慨然应允且阅读书稿后又提出了很多完善建议。前辈学者治学严谨如此,后辈感慨不已,唯愿多年之后能成为自己曾经敬仰的样子。

刘晓林

2019年2月4日晚于长春寓所

本 书 目 录

目 录

序一

序二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主旨与方法

四、结构与创新

第二章 唐律中的“情”

一、“情”的含义与用法

二、《唐律疏议》中的“人情”

三、《唐律疏议》中的“正刑定罪”之“情”

四、小结

第三章 唐律中的“理”

一、《唐律疏议》中“理”表达的通常含义

二、《唐律疏议》中“理”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或理由

三、《唐律疏议》的结构与“理”的含义

四、小结

第四章 唐律中的“不用此律”

一、《名例》中的“不用此律”

二、《名例》以外的“不用此律”

三、《唐律疏议》中“不用此律”相关内容的渊源

四、小结

第五章 唐律中的“余条准此”

一、唐律中“余条准此”的含义与用法

二、唐律中“准此”的渊源

三、唐律中“准此”的性质与功能

四、小结

第六章 唐律中的“罪名”

一、“罪名”的含义

二、唐律中的“有罪名”

三、唐律中的“无罪名”

四、“罪名”在明清律中的发展

五、小结

第七章 唐律中的“枉法”与“不枉法”

一、“枉法”与“不枉法”的含义

二、“枉法”与“不枉法”的量刑

三、“枉法”与“不枉法”的关系

四、“不枉法”在后世刑律中的发展

五、小结

第八章 唐律中“纠弹官”的职务行为及其处罚

一、“纠弹”与“纠弹之官”

二、“纠弹之官”受财及其处罚

三、“纠弹之官”失职及其处罚

四、小结

第九章 唐律中的“故杀”及其来源

一、“贼”与“贼杀”的含义及其发展

二、“贼”与“故”的交织及“故杀”的形成

三、“贼杀”与“故杀”的比较

四、小结

结 语

后 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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