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7月7日,海南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和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做好当前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67号)精神,海南省卫健委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和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

梳理发现,共有137个品种进入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详见附表),囊括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慢阻肺、慢性肾脏、脑卒中、慢性前列腺、慢性心力衰竭、其他常用慢性病9类药物。包括胰岛素类、布地奈德、二甲双胍等常用大品种。

《海南省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开具长期处方的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对患者所患疾病进行评估的能力水平和设备设施条件,保障患者长期用药的质量和安全。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医疗等途经在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而使用长期处方的患者应当与所在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且协议在有效期内。

此外,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确定处方量。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首次就诊开具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不得超过4周,再次就诊经接诊医师严格评估,可延长至12周以内。同时,首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在患者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由具有与疾病诊疗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可根据就近、就便、可及的原则,在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所在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开具。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附海南省长期处方药品目录(试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内容来源:医药观察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