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显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银行”)存在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陕西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21万元。

官网显示,长安银行是在陕西省委、省政府主导下,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引入延长集团、陕西煤业、陕西有色等战略投资者,以新设合并方式组建的法人股份制商业银行。长安银行的总部设在西安市,2009年7月31日开业,注册资本金56.41亿元。

天眼查显示,长安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分别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均为20.00%。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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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