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读: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登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陈青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裁定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陈青云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来源:潇湘晨报记者陈茜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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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认定陈青云罪名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青云利用担任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湖南省邵东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云南招商引资团成员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医药销售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伙同颜某1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16.2088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罪名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至2018年7月6日,被告人陈青云家庭财产和家庭开支共计人民币13,444,228.2元,但是能说明来源的收入共计人民币11,595,786.45元,尚有人民币1,848,441.75元无法说明其来源。另据查明,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邵阳市监察委员会依法冻结被告人陈青云的妻子颜某1名下的存款共计9146810.27元,目前该款已随案移送至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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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湘03刑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青云,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住湖南邵阳市,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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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版权归属原作者

因涉嫌犯受贿罪,2018年7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9日经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湘潭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2020年1月22日,陈青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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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青云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潇湘晨报记陈茜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