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巴西总统博索纳罗7日在多家当地媒体直播中表示,他本人6日进行的新冠病毒检测呈阳性。

1991年秘鲁爆发的霍乱和1994年印度爆发的鼠疫。在这两例公共卫生事件中,秘鲁和印度都较好地遵守IHR,履行了其成员义务,但并没有在履行义务后得到相应的社会奖励性反馈,反而遭到其他国家远远超出许可范围的过激反应措施,包括取消航班、发布旅行警示,以此为名停止食品进口等,甚至还有国家遣返印度劳工,而这些劳工很多已经离开印度本土数年。两国遭受经济损失高达7.7亿美元和20亿美元。

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成员会让渡部分权利,以获取更上位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同时需要遵循该治理体系下的国际制度,即在WHO主导下的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该治理体系下的“约”即其现有核心规则——经数次修订后的2005年版《世界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HealthRegulations,简称IHR)。

然而,该项义务是一项投入巨大而收益甚微的利他性“亏本生意”,在缺少正激励效应的情况下,自然难以引导成员积极承担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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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初,博索纳罗不顾各方反对,执意亲身访问美国并会晤特朗普,结果导致多位随员确诊。不久后,在强烈争议下,他执意让著名的“全球最大规模人群聚集”——巴西狂欢节照常举行,结果导致原本疫情轻微的巴西在狂欢节结束四周后累计确诊近4000例,死亡逾100人,一下让巴西成为拉美和南半球疫情最严重国家。

国际制度的引导机制除了对违约的惩治,还须建立相应遵约激励机制。梳理IHR项下各成员的义务可见,承担最多义务的是疫情成员,而不是非疫情成员。这本无可厚非,防控好本国(地区)疫情是对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最大的贡献,也是关键一环。但就疫情成员而言,IHR仅规定了负激励性的责任,缺乏正激励性奖励,成员不积极遵约甚至可能比积极遵约承担更小的损失。

在2020年中国遭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后,采取了前所未有之严防措施,可以说不仅做到了遵约,更确切地说,中国采取的措施远高于IHR要求的疫情成员义务,充分展现了大国担当,为疫情的国际防控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做出了较大牺牲。然而,依然没有更好的机制给予中国积极遵约以奖励,虽然WHO总干事谭德塞多次高度评价中国的防控措施,但是评价的国际效应更多是外交意义上的,并无法效,甚至连软性规则的效力都没有。相反,中国还遭到了美国政府一系列过激措施:将赴华旅行风险提升到最高级别,并从2020年2月2日起临时禁止过去14天内曾赴华旅行的所有外国人员入境等。

对于非疫情成员而言,其义务就轻得多,更多是合作义务———适宜的防疫措施以避免传染病的国际传播。就规则本身而言本未见不公平,在属地管辖原则下,非疫情成员无须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发展中成员的经济能力有限,其卫生治理能力和卫生投入都与发达成员有一定差距,它们容易成为疫情高发国(地区)。公共卫生治理之关键在于防治,防乃是防止疾病扩散,疫情成员承担主要责任———避免输出,非疫情成员承担次要责任———避免输入,以及本国(地区)防控。

虽然在此期间疫情成员可能会遭受更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此责任难以外加给他国(地区),也因主权问题无法让他国(地区)来进行本国(地区)疫情防御工作。治,则是对疾病的治疗,包括医疗设施的提供、疫苗的研发、药物的研究等,因医疗条件所限,常常难以仅靠发展中成员之力来解决。国家间医疗差距的客观存在,对发达成员的救治依赖,导致发达成员在公共卫生治理中往往更有发言权和主控性。

然而,IHR项下并没有明确规定非疫情成员的具体救治合作义务,于是导致了传染病防治天价药品、疫苗主权争端等问题。究其原因,实际上也与该项救治合作义务的激励机制欠缺有关。

事实上,非疫情发达成员不愿意承担对疫情成员的合作救治义务,与经济成本密切相关。如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爆发之前,疫苗试验已经有成果,但因埃博拉的发病率低,地理分布分散,多发病于非发达成员,医药公司不愿意投入巨额资金试验和量产。

也就是说,该项义务是一项投入巨大而收益甚微的利他性“亏本生意”,在缺少正激励效应的情况下,自然难以引导成员积极承担该义务。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贺嘉,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的成员遵约机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