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德州高速交警曝光两起

醉驾上高速事件

酒驾谎称喝了藿香正气水

7月1日傍晚17时51分,德州高速交警五大队民警在青银高速公路夏津治安检查站执勤时,远远看到一辆白色轿车缓缓停在了导流线上,驾驶和副驾驶交换了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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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民警感觉有蹊跷,随即对该车拦截进行进一步检查。

在问询过程中,民警问车上两个人为什么换座,副驾驶以自己小解来进行搪塞,须知该路段刚民警随即对副驾驶聂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呼出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驶。这时聂某又谎称自己刚喝了藿香正气水,民警也很快戳穿了聂某“老掉牙”的谎言。在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下,聂某终于交代了其酒后驾驶的经过。

原来聂某中午在河北清河喝了杯白酒,下午接了电话要到滨州接妻子,考虑到已是下午,心存侥幸的驾车上了高速公路,待快要到青银高速夏津治安检查站时,怕被现场民警查处,随即和副驾驶的朋友调换了座位,没想到这一幕被头上的监控拍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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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女子醉酒后驾车上了高速

7月2日晚11点30分左右,高速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在京台高速鲁冀公安检查站执行勤务,一辆黑色小轿车在驶入检查站时突然加速,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当民警做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该女子出示驾驶证并不是本人驾驶证,而且全身散发着浓重的酒味,民警再次要求出示驾驶证,而此时,当事人拒绝出示本人驾驶证及身份证。

面对此情况,民警立即对其采用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在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过程中,该女子出现不往吹气管里吹气、吹气量不够等拒绝配合酒精检测的行为。经过民警耐心劝说,该女子最终说出自己姓名及身份证号,并配合呼吸测试,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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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流程,民警将吴某某带至德州市中医院做抽血酒精含量检测,经抽血检测,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2.1mg/100ml,确认了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德州“百日行动”正在进行中

对于酒驾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常态化整治绝不手软!

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