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受理通知书。

备受关注的迎宾村综合楼消防未验收招租致兰商巨亏一事有新进展。近日,浙江江山质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质信”)向衢州市检察院递交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请求对衢州市中院判决书中的认定进行法律监督。目前,检察院已受理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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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出租起纠纷

事情要追溯到2015年。当年11月3日,迎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迎宾村合作社”)发布招租公告,将村综合楼两幢大楼(以下简称“房屋”)对外招租。

调查发现,迎宾村合作社两次招标均流拍。2016年7月20日,该社修改招租条件。除给出前5年租金不上涨,提供5个月不计租金装潢期条件外,承诺租金支付作特别条件,即调整为“中标人先支付中标价租金50%,待装潢结束正常营业半年付清余下50%租金,另再支付20万履约保证金”。江山质信基于合作社招租时条件,参与投标后最终中标。

江山质信承租“房屋”后,开始医院和连锁酒店装修工作。2016年11月,当公司向江山消防报送内部装修消防图纸后,才发现该“房屋”一直未消防验收及备案,无法内部装修及消防验收和备案。

受消防备案影响,装修无法开展。2017年5月,完成医院部分硬件装修工作,无法经营。2017年6月9日,试图试营业被处罚。

据悉,江山质信酒店部分无法装潢,何时能正常经营还是未知数。公司不得不将部分“房屋”转租以减少损失扩大,转租都依约通知迎宾村合作社。

违约后又解除合同

迎宾村合作社违约,给江山质信造成巨大损失。既没补偿,反而催收租金。公司依据“剩余50%租金及履行保证金20万元在装潢结束正常营业半年付清”约定,要求按约推迟租金收取及完成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2017年9月15日,江山质信发函迎宾村合作社,恳请该社在2017年10月15前办好房产相关手续,租金从房产证办好计算。

由于合作社原因,2017年11月7日,“房屋”才完成消防备案。按理该房屋可以竣工验收,但合作社申请变更房屋用途,造成“房屋”2018年11月29日才竣工验收。同年12月4日才备案。

公司负责人周海华称,按法定程序,我公司酒店即便装修也最起码到2018年11月29日后才有可能取得经营资质,支付租金时间远未至。

2017年11月9日,合作社复函江山质信,不同意所提要求,并要其按合同约定交纳剩余租金,否则将解除租赁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2017年12月5日,迎宾村合作社在不到一个月就发函江山质信主张终止合同。2018年3月,迎宾村合作社将江山质信告上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2019年3月11日,一审判决,解除迎宾村合作社与江山质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9年6月24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2月27日,再审判决,驳回再审诉求。

判决被指多个问题

江山质信代理律师说,迎宾村合作社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第93条、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律师说,如果迎宾村合作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江山质信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三个月内未起诉,也不能认定迎宾村合作社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因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江山质信认为,在一审审理中,既已认定“因“房屋”未经消防验收不能使用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迎宾村合作社在先违约事实,以我公司未在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为由,确认合同终止,判决错误。

2020年3月,江山质信发现重要证据,证明判决存在问题。公司负责人周海华称,迎宾村合作社招租视频广告,证明迎该社在招租过程中,承诺所出租“房屋”能用于开设宾馆等,而这些用途要能取得正常经营条件,必须以消防备案为法定前提条件,而该社在出租“房屋”后,无法满足该前提条件,是在先违约行为,导致“装潢结束正常营业半年付清”剩余50%租金支付条件一直不能成就。迎宾村合作社在支付条件不成就情况下,以江山质信未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显然不能成立。而法院也承认迎宾村合作社在先违约,却始终维持错误判决,没有起到自我监督作用。

检方受理监督申请

江山质信一直坚持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为此,一直不间断上诉、申诉。公司负责人周海华称,他们已经向浙江省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接着打算去国家相关部门反映,相信司法部门会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说法。

调查发现,江山综合楼租赁起诉讼一事,引起浙江省高度重视。5月21日下午,浙江省检察院在收到江山质信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后,第一时间审查并回复称,从现有材料看,所反映问题依照法律,由衢州市检察机关管辖,我们已将该材料转至该院,可直接与他们联系,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

衢州市检察院收到转至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后,及时对该监督申请书进行研究分析。6月1日,衢州市检察院作出(衢市检民监[2020]33080000055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称,江山质信:你与江山市双塔街道迎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浙08民终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据悉,近年来,衢州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的要求,紧紧围绕衢州市委“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发展部署,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等手段,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特别是2018年以来,衢州市检察院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营商环境专项立案监督行动,深入排查监督线索,集中力量优先会办,有效提升企业家的营商安全感和满意度。

衢州市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有力地维护了在衢客商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被监督单位的充分认可,实现司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衢州市检察院受理江山质信监督申请后的相关情况,将继续跟踪报道。(王珂)

来源:法制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