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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为维护家庭稳定,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谨慎行使权利,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2.新增离婚法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实践中,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3.新增告知严重疾病义务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新增“告知严重疾病”的规定,即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随着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法律未再强制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婚检。因此,除婚姻法中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外,婚姻关系并不会受到影响。然而近年来,因婚后发现配偶婚前有重大疾病提出离婚的案例却屡见不鲜。对于是否构成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此次修改为“严重疾病”更便于司法的认定与裁量。婚姻关系有别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应该有充分的知情权,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因此患严重疾病一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偶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出于尊重婚姻自主权,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成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新增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平衡内部利益,保护交易相对人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新增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条款,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意见。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仅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也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同时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