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群不幸的人,他们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却由于加害人、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让他们的家庭陷入了深深的困境中......

2012年9月4日凌晨1时许,家住隆阳区西邑乡的杨光(化名),熟睡中被急促的敲门声惊醒,打开门看到的是浑身是血的儿子,凌晨2时许,杨光发现儿子已经陷入昏迷状态,便匆忙送往医院抢救。后经警方查明,当晚杨光的儿子杨明(化名)被好友邀约至家中过生日,饮酒后发生争执被其他五人殴打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明此次损伤构成重伤。

“案发前,儿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妻子身体本来就不好,我也只能做一些简单的农活维持家用,儿子被打后,为了治疗他家里欠下了巨额的债务,现在儿子还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生活已经看不到什么希望了。”杨光哽咽的说道。

近期,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信访接待中,发现了该案线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主动联系受害家庭。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该院为了做好因案致困致贫当事人的司法救助、救济工作,帮助其摆脱困境,坚持疫情防控和日常工作两手抓,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相国带案走访,通过向当地村委会和村民调查走访得知,杨光家地处偏远山区,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案件发生后,五位被告人因家庭贫困至今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杨明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多年来为了治疗儿子欠下了很多外债,杨光和妻子多方奔走,不仅无法务农打工,他妻子的身体也被拖垮,而他2018年也被查出了肾衰竭,需长期进行透析治疗,目前家中并无稳定收入来源,这些因素使这个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经调查核实,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光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为其开启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快速审批,2020年6月18日给与了杨光家5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呵护希望之花于绝望处坚强绽放。

“对于我们目前这种情况来说,50000元就是我们的救命稻草,有了这笔钱,我的家庭又有了希望。”杨光说,这笔钱将会用在儿子康复治疗上,希望有一天他能生活自理,这是一家人最大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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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6月18日当天,该院还发放了另外一笔3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法律之内,应有人情在”。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在公正司法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巨大社会功能,使受害人在被侵犯后能沐浴到司法阳光的温暖,使贫困者弱势方能够得到应有的救济,感受到法治的关怀,这是黑暗中最耀眼的一缕光芒。

“多年来,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司法救助工作,在统一部署安排下我们部门不断拓宽案件来源、救助渠道,顺畅制度流程、改善工作方法,这一政策性措施也被广大群众所认知。”隆阳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赵清翠说,让弱势群体、困难家庭得到切实的帮助,让‘检察蓝’重燃家庭希望,这是他们努力的最大意义。

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蒋相国表示,下一步,该院将不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畅通司法救助的“绿色通道”,切实将司法救助这一民心工程做好做实,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同时,蒋相国也呼吁,此次两例救助对象均为饮酒后引发的刑事案件,酒后的人处于激情状态,一件琐碎小事也有可能刺激他们做出出格的、可怕的、后果严重的事情,在此呼吁大家适度饮酒,莫让酒杯变“酒悲”。(完)(赵清翠 杨荣辉)

附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试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