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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弘毅

文章|《中国金融》2020年第13期

在整个银行体系中,银行如同行星,围绕中央银行这颗“恒星”运转,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回购、清算等与银行产生联系。各银行之间存款户可能交叉,从而产生存款市场竞争;贷款户也可能交叉,从而产生信贷市场竞争。一个银行的贷款户成了另一个银行的存款户,这可以看做是信用创造的潜在形式;一个银行的存款户成了另一个银行的贷款户,这可以理解为信用创造的实现形式。银行之间既密切联系,又各自独立,笔者将从银行系统、银行个体、影子银行三个层面来解析银行体系。

第一,银行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不仅体现在同业市场上,也体现在行业声誉、行业地位和权益上,共同的清算规则和平台上,同一经营对象(货币资本)上,甚至相互竞争和冲突上。

经营对象的特殊性。银行的特殊性和优越感,源于其经营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唯一性,即一般等价物。所有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对象,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也正是由于使用价值千差万别,从而形成了形形色色的企业。而银行之间,除了名字不同,没有本质区别。在商品经济社会,一切都可以变成钱,变成存款,变成银行的借贷资本。所以,银行就像大海,海纳百川,借贷资本与日俱增,势不可挡。与之相比,生产资本的积累要困难得多,不仅有量的门槛,而且还要受到生产力水平、生产周期、业务边界、市场容量等方面限制,呈现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特点。由此也可以理解,所有开办银行的实业集团,为什么不久即被自己的银行远远甩在后面。由于银行间没有本质区别,放开银行业竞争,会使存款利率上行而贷款利率下降,有利于解决实体企业的融资贵问题;相反,行业性垄断,或者说,竞争不充分,利率又没有完全市场化,客观上会造成实体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分业经营。美国罗斯福时代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开,意味着将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分离。表面上看,这只是分业经营政策的确立。实际上,这是对金融资本特别是对银行资本操纵国家经济的能力的限制,体现了国家政权对金融资本势力膨胀的担忧。银行通过信贷还是通过投资,对企业的控制力是完全不一样的。当投资权利从商业银行手中剥夺以后,银行就失去了公司法赋予的对实体经济的控制力。同时,投资银行即证券业离开商业银行母体后,没有巨大的资金支持,它的投资能力和市场影响力也是有限的。无论什么年代,也不论哪个国家,政府都不会允许“一业独大”。因为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和手段,平衡发展各行各业,实现共同繁荣。

规范同业市场。一些银行资金多,贷款意愿低,热衷于体内循环,是“贵族化”的表现。另一些银行资金少,贷款冲动,滥用同业市场资格和信用,以高收益率大量套取同业资金,或为其股东筹资,或贷款给高风险项目,或以并购形式转移资产,是“骗子化”的表现。同业市场不“纯洁”,是银行风险频发并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原因。因此,一定要加强同业市场管理,确保其纯洁性:一要加强资格管理,时刻保持警醒,清除“害群之马”;二要进行限额管理,不能无限制地拆借,要与资本金挂钩;三要重申用途,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临时周转,不能进行贷款或投资;四要实时监测,发现大量、频繁拆借行为,要深入调查,严肃处理,坚决制止。同时,各家银行要处理好自身风险与同业风险的关系,做一个负责任的银行。银行不能有意将自身风险转移到同业去。牺牲声誉求稳定,辜负同业谋发展,这样的银行是走不远的。

第二,银行个体与银行系统是辩证统一的。从单一银行看问题,与从整个银行系统看问题,结论不一样。例如,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通常从整个银行系统观察和思考问题;各家商业银行只能而且必须从自己的银行角度去考虑生存与发展。

错位发展。银行需要找准定位,深耕细作,切忌人云亦云。商业银行是企业和个人的银行;政策性银行是政府的银行、国家的银行。恪尽职守,不忘初心,对金融业同样重要!同时,银行需要认清特点,发挥特长。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不一样,有特色的地方,往往有优势,扬长避短,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例,开发银行是中央政府的银行,是国家大型项目建设银行,是国际战略合作银行,是长期的、批发的、大规模信贷银行,是债券银行,是货币政策直接传导银行,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长远的意志、民主的意志、公共的意志,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度统一。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和经营指标,开发银行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照抄。

经营范围。不同的金融机构,就像不同的物种。各有千秋,相安共存。彼得S.罗斯在《商业银行管理》中指出:“早期的银行业务被认为是对资产和负债实行谨慎管理,而现代的银行业务从事的主要是风险管理,即如何管理风险,同时保持较高的收益,充实所有者资本以及使之具有可行性。”实践证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贪多求全,忘了主责主业,是很危险的。换句话说,忘了精耕细作,必然陷入广种薄收的状况,甚至因为鞭长莫及而失控,出现巨额亏损。

总分行制。世界上的银行组织体系,有单行制,也有总分行制。各有千秋,各有利弊。采用总分行制的银行,总行相当于大脑、指挥部。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西晋的裴頠在《崇有论》中说:“众之从上,犹水之居器也。”首先,总行要有权威,分行要有执行力,总分行须高度一致。权威基于宏观视野和预判能力,执行力基于服从上级的自觉性和知行合一的应变能力。其次,总行和分行要分工,要有侧重。总行要管方向,管目标;要制定规划,确立基本原则;要释疑解惑,及时发布指导原则;要总结经验教训,推广经验,吸取教训;要营造比学赶超的氛围,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分行要创造性地工作,在实践中发现干部、培养干部、使用干部。做到上下一心,其利断金。最后,总行各部门分工不分家。各部门既要相互制衡,确保业务方向正确、准确,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又要密切配合,确保成功。立行为公,分工协作。制衡不是掣肘,协作不是共犯。

第三,客观看待影子银行体系。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提出,影子银行即非银行信用中介,包括那些发挥银行核心功能(信用中介)但没有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显然,影子银行虽无银行之名,但有银行信用中介之实。影子银行是可以创造信用、创造货币的,必须严格监管。

影子银行的本质。有观点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本质是商业银行的一种表外创新,而创新背后的思想动力是自由银行业思想。这种说法,足以解释商业银行“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惯用做法,但不足以解释非银行金融机构充当资金掮客和证券中介行为。此外,抬高融资成本的做法,无论如何不是真正的金融创新,不可持续,无非钻政策空子,更多地盘剥实体企业而已。还有一些人提出,影子银行“是一个发展规律、发展方向”,理由是影子银行符合第三次工业革命的“定制原则”,并将成为最终消灭货币的现实途径,有可能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迈出一大步。笔者认为,首先,影子银行与银行是虚与实的关系,无论其怎么发展,都不可能替代银行;其次,金融服务需求符合正态分布,可以实现标准化,而定制针对的是一些特殊的、个性化的需求,是小众的、低比例的,不能替代大规模的标准化产品供给和标准化需求的满足;最后,一些互联网支付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传统的、有形的货币充当交易媒介的功能,但永远不可能消灭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本质属性和作为贮藏手段的法定性、严肃性、可靠性、持久性。把影子银行当作金融业的发展方向,是完全错误的。

中国的影子银行。学者们把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大致分为四类:一是银行表外债务融资,包括集合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理财计划;二是银行之外的各类支付、结算和清算机构;三是非银行贷款,包括合法性质的和不合法性质的非银行信贷,如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典当、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部分大型企业托盘业务下的贷款;四是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包括地下钱庄贷款、民间借贷等。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本质上是一个通过资本市场连接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的金融中介体系,是对传统银行信贷渠道的替代和补充。影子银行体系在中国的发展具有必然性。应该承认,影子银行体系的形成,与监管要求特别是信贷规模控制、信贷政策限定分不开,同时,也与银行的逐利本性分不开。这是银行开展“影子业务”的主要原因。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租赁开展的信用中介业务,扮演的更多是资金掮客的角色,因此会造成融资成本上升,“鼓励”这类业务弊大于利。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为提高议价能力而设立的,这是可以理解和应该支持的。互联网支付清算机构是对日益复杂的、琐碎的、频繁的零售支付业务的延伸和补充,其基于自身商业活动产生的预付款或商业库存资金,服务对象是自身系统的用户,这类业务是应该被允许的。民间金融主要在熟人之间开展,手续简便,信用可靠,有它的优势和存在的合理性。

影子银行的风险。有人认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短资长用式期限错配、借新还旧式流动性风险、承销人与发行人混淆引起的法律风险和系统风险,即,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更为隐蔽,既不受中央银行的监测,也得不到最后贷款人的及时救助。解决的办法是保持透明度,推动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市场化,全面推行宏观审慎监管,鼓励市场自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然而,笔者认为,这些风险在一般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也会有,并不是影子银行特有的风险。影子银行特有的风险在哪里?首先,它们不能像银行一样,进入低成本的金融市场,如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再贷款和再贴现市场。其次,即使让它们进入债券市场等低成本市场筹资,由于其信用等级远不及银行,它们的发债成本要比银行高才有吸引力。最后,由于影子银行获得的资金成本普遍比银行高,所以,为了获取同样的利差、价差收入,它们必须投资于风险更高的项目,投资或贷款给银行不愿做的高风险项目。实践证明,这些项目高风险的可能性远远大于高收益,这是影子银行真正的风险所在。由于影子银行的存在,市场利率、资金价格被抬高,所以它们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是负面的,不能不加区分地予以鼓励。■

(责任编辑 贾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