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寰宇大观察

文章来源:GZH寰宇大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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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我本来准备昨天写的,但是由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我昨天写了一篇美国放弃其领土的文章,也算是追了个热点了。

今天是美国的独立日,就谈谈美国的最高法院。

前天,即7月2日的文章,有许多读者提出了一些疑问,以及一些看法。今天,我做出一些回应。

我本来以为前天那篇文章会很火的,但是没什么人看,估计都是被标题吓到了,其实如果了解美国政治的话,就会知道那个标题并不是哗众取宠,是有史可查的。

前天的文章里,我提到了我认为现在大法官人数设置不合理,9个人太少了。同时,我也必须说:美国本身也有许多人要求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

对此,我在文中写到:

首先,一个总统可能在其最长8年的任期内,就能提名三四五位大法官,而总数才9人,所以这不合理。大法官人数越多,一个总统提名的人所占总数的比例就会越少,毕竟总统最多只能做8年,而大法官是终身制的;

第二,人数越少,大法官们因为政治原因而集体退休的危害就更大。

第三,最高法院的许多裁决都是以5比4做出的,这种裁决难以服众。

第四:由于人少,最高法院每年接受的案子也很少。

今天对上述四点分别进行阐述,对于第一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第一:大法官的人数越多,那么假以时日,在多数情况下,大法官的年龄分布就越平均,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大法官退休的时间段就不会挤到一个时间点上,就可以有效避免一个总统大量提名大法官。

第二:大法官退休不仅仅会只是因为年龄问题,也有可能是因为突发的身体健康问题;另外,大法官也有可能辞职去竞选公职,或者去做别的事。那么这样的情况就不好预测,大法官去职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所以大法官的人数越多,就越能稀释这种不确定所带来的影响,就越能避免一个总统提名过多的大法官。

第三,关于其中提到的比例问题,有人会说,其实每个总统提名的大法官所占总人数的比例都不会变,这样说其实是不对的。我们举个例子,假如大法官的人数是3个或者9个,那么在只有3个大法官的情况下,很多总统其实是没有机会提名大法官的,而如果出现上面提到的突发情况,那么一个总统也有可能一下子提名两个或者所有3个大法官。当然这种情况比较极端,我在这里这是证明:大法官人数越多,这种情况就越能避免。

第二点说人数越少,大法官们因为政治原因而集体退休的危害就更大。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

如果只有3个大法官,那么只要有2个大法官集体退休,总统的派别就可以掌握最高法院。

有人会说,那么九个大法官中有三分之二的大法官退休的话,情况也会是这样,所以这不是一个人数问题,而是一个比例问题,出现的概率都是三分之二。

这种说法是不对的,实际上,仅从数学上讲;三个大法官中出现2个人同时退休的概率是四分之一,而9个大法官中出现6个人同时退休的概率是10分之一(这里也考虑了都退或者都不退的情况)。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其实也不是什么数学问题,因为大法官们会因为自身的立场做出决定,并不是随机做出决定。政治上,受干扰的因素非常多,但是数学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也不是全然无关。

何为导致大法官们集体退休的政治原因呢?比如说总统威胁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以稀释其中的反对派。为了捍卫最高法院的传统和权威,大法官不得不辞职或者退休,以保证最高法院的传统。历史上发生过这样的事情,小罗斯福总统时期,就威胁突然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而导致大法官纷纷宣布退休。最终,罗斯福如愿以偿,重组了最高法院。

第三点说:最高法院的许多裁决都是以5比4做出的,这种裁决难以服众,这一句该怎么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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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假设大法官有3人,那么做出2比1的裁决,是比9个大法官中做出5比4的裁决更普遍的,在15个大法官的情况下,8比7的裁决出现的情况又会更少。

不过考虑到大法官们有自己的阵营,很多大法官们的投票并不是随机的,所以实际情况中,悬殊倒也没有数学题中出现地那么大,不过可以确定的是,15个大法官中,8比7的裁决出现的可能性一定会比9个大法官中出现5比4的裁决的次数少。如果从数学上讲:5比4的裁决结果出现的概率是5分之1,而8:7的裁决结果出现的概率是8分之1(之所以是这个结果,要考虑到在判决中,3比6与6比3是一个意思,9比6与6比9也是一个意思)。

为什么说这样的裁决难以服众呢?因为这样的裁决,就意味着裁决的结果取决于一个中间派大法官(这里的中间派指的是偏右的自由派或者偏左的保守派,比如罗伯茨)。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宪法效力,而要修改宪法本身是非常困难的,结果最高法院的一个人就可以决定宪法性的事务,所以这样的裁决难以服众。因为这样的裁决的结果往往是随机的,不具有代表性。中间派的大法官,他总是左右摇摆,受影响的概率大。可能在不同的时间,对于同一个案子的裁决,其结果是不一样的。

有读者会说,只要结果公正不就行了吗?那么什么样的票数都可以服众。这样的说法有这样两个疏漏,我们先假设这样的结果是公正的,并且这样的结果是以5比4的裁决做出的,那么潜台词就是有四个大法官不公正,那这样一来,其实最高法院随时都可能做出不“公正”的裁决。

其实最高法院对我们所定义的公正是没有兴趣的,他们也不做事实审,只做法律审。

不能以公正与否来判定大法官们的裁决,比如要是判定一个杀人犯无罪,那么所有人都会说这不公正;但是最高法院以5比4判同性婚姻合法的时候,说这个裁决不公正的人,估计连50%都没有。人们会把这视为是一个宪法问题,只关乎对宪法的理解。

但是人们仍然对这个裁决不服气,之所以不服气,除了人们认为这不是释法,而是造法之外。还有就是人们普遍的心理状态,即:我差一点就赢了,我不甘心。

当然,出现8比7的时候,人们也是会不服气,但是有15个大法官的情况下,从数学上讲,出现这样一票之差的裁决的可能性就少了一些。

有人会说:如果是90个大法官,出现了50比40的情况,就如同9个大法官中出现5比4的情况,那么服气不服气?这个服气,因为50比40的情况,说明了结果不取决于一人。

当然,法治与民主的社会,就是得按照规则来,规则是5比4就算多数判决,就得按照这个来。这样没错,美国也是这样做的,关于裁决同性婚姻合法的5比4的裁决一出,各州关于限制同性结婚的法律就都自动失效了。虽然不服气,但是也得遵守。

关于第四点:由于人少,最高法院每年接受的案子也很少。可以这样理解:

最高法院决定是否接手一个案子,以及这个案子最终怎么裁决,其实都是集体作出的,并不是像参议院那样,可以分成几个委员会,一个议案或者提名案先由委员会决定,再由全院决定。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最高法院一年接手多少个案子,是和最高法院有多少人是无关的。

但我认为,在实际情况中将不会这样。目前,最高法院决定是否接手一个案子,会先开一个会,只要9名大法官中有4人觉得可以接手(这个规则叫做Rule of Four),那么最高法院就会要求下级法院提交案卷。当然,看了案卷后是否继续接手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如果大法官增加到15人,那么这时候怎么来确定呢?如果按照数学原则,那就是6.666个大法官同意接手就行,这样当然没有操作性了。

有人说,那就4舍5入?7个大法官同意就行?这样的可能性不大。现在的社会和政治环境是越趋向于民主的,所以规则将最有可能将会变成15个人中有6个人同意就行。

有人会说,你不是说趋向于民主吗?那应该是多数派来决定啊?怎么不是8个人来决定,甚至连7个人都是,而是由6个人来决定?这是因为我所说的民主并只是指的投票那么简单。

我所说的是:最高法院将会倾向于倾听越来越多的声音。

我写文章并不会随便乱说,前天的文章里,只是简单地给了四个原因,但并不是我随口一说,而是有许多根据,经过许多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