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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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务报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2个误区

误区一

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直接列支费用

更正

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项目选为“劳务”,人员选“非本单位”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误区二

不索要发票,仅凭借《劳务报酬支出明细表》和相关人员签字,列支相关费用。

更正

企业支付劳务报酬,应索要正规发票,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管理和开具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的5个误区

误区一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按照含增值税收入来计算个税

更正

应该按照不含增值税收入,且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可以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后,再减除费用。

误区二

在预扣个人所得税时直接乘以20%税率计算个税

更正

(1) 计算不含增值税收入

(2) 扣除附加税后的余额

(3) 减800/20%的费用后的余额

(4) 找到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例:A单位在去年举办大型讲座,X教授应A单位邀请给听众授课,按照劳务合同规定,X教授取得劳务报酬50000元。X教授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劳务费发票,缴纳了增值税1456.3元、城建税36.4元、教育费附加21.9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6元,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不核定征收个税。则A单位向X教授支付劳务报酬时该预扣预缴多少个税?
减除费用的计算:
①不含增值税收入= 50000- 1456.3=48543.7 (元) ;(48543.7>4000) ,
②减除费用=48543.7×20%=9708.7 (元) ;
预扣个税= [收入(不含增值税) -允许扣除的税费(附加税费) -减除费用-允许扣除的捐赠支出] ×税率-速算扣除数
= (48543.7- 36.4-9708.7-21.9-14.6) ×30%- 2000=9628.6 (元)。

误区三

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的,不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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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1)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未超过800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2)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0。

3) 进行零申报

误区四

支付同一自然人的同一项目的劳务报酬,一个月内多次取得的,每次都减去800元或者20%

扣除。

误区五

单次劳务收入未达扣缴个税标准,当月不扣缴个税。

更正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2.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4.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李某于2019年10月8日取得A单位某项目劳务费600元,10月20日又取得A单
位与上一次同项目劳务费600元,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①第一次支付劳务费时,应纳税所得额=600- 800-0 (附加税费) ;进行零申报个税;
②第二次支付劳务费时,应纳税所得税=600 (第一次收入) +600 (第二次收入)- 800-0 (附加税费) =400,应扣缴个税=400×20%-0 (速算扣除数) =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