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的看法,这种情况主要责任还是在要由员工本人负责,公司不发工资是对这种行为的惩罚,

第一,员工不办离职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离开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好离职手续,这既是劳动者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其基本素质的体现,所以对于这样的员工,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是无可非议的,实际上也是督促其回原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的手段之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第二,员工的行为将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我们经常说,和用人单位相比,员工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条款,都是从保护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来作为立法精神,但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同样需要得到合法的保护,从法律的角度讲,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该是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彼此尊重,团结和谐是最起码的行为准则。这种想走就走,无视法律尊严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做法,不仅用人单位是不会坐视不管,就是大多数的劳动者也是不能容忍的。如果和用人单位有矛盾,或是和用人单位有纠纷,都应当按照法治的精神,合理合法进行沟通协商,用极端的处理方式,既坏了自己的名声,毁了自身的形象,今后可能也没有单位再敢用这样的员工,自己付出代价是非常惨重的。

第三,用人单位扣发工资的行为可以理解。

由于离职员工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先,员工既然犯了错,就应该知道犯了错应该承担的后果,我个人倒是觉得,除了扣发工资外,还应该追究员工擅自离岗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坚决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总之,从我的角度,坚决支持用人单位的做法,对不守规矩的员工该惩罚的必须惩罚,坚决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既是对违规者的教育,也是对在职员工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