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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仇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仇某甲和仇某乙(已判刑)均不具有收购处理医疗废物垃圾的资质。于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仇某甲采取“提篮子”的方式,以每吨2000元左右的价格在湖北恩施多次收购被医用棉签等医疗废物污染过的输液袋,或还夹杂着医用棉签、输液器等医疗废物输液袋40吨左右,再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仇某乙,从中获利8000余元。2019年8月1日,被告人仇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仇某甲明知自己收购的输液袋被医用棉签等医疗废弃物污染,仇某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仇某甲与仇某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仇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