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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赵云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云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云辉利用担任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东河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包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兴安盟公安局局长、兴安盟行政公署副盟长,呼和浩特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