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减轻企业负担
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行动
贯彻落实上级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政策
据测算,该政策实施后
可为我市企业减负2.2亿元
根据规定,此次减征对象为我市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及由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管理单位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离休干部等,不属于减征范围。
按省市减征文件
对已实行阶段性降费率的地区
按降费率前
职工医保原单位缴费率减半征收要求
我市原单位缴费率为8%
减半征收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为4%
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
生育保险不实施减征
阶段性减半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参保职工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正常享受当期医保待遇。企业不需要提交申请、提供资料,由医保局与税务部门对接,经办部门将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按照分户核定减征后的应缴费额信息进行征收,切实减轻参保企业缴费和事务性负担。
记者:晨晨、三石
编辑:汤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