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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下午4时45分,杭州市召开第四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杭州市副市长陈卫强、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吴志荣、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周伟华、桐庐县副县长陈伟琴等出席发布会,介绍杭州市疫情防控工作最新情况,并就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大家再坚持下,再隔离七天

杭州市副市长陈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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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传播、疫情发展有自身规律,不要恐慌,更不要手忙脚乱,要科学防控。现在分享两张表格,讲讲杭州的疫情。

第一张图,是显示整个疫情的情况,其中23号武汉封城,到今天是7天,后面还有7天,今后的一个星期或者说三天,对我们的防控至关重要。

第二张图,杭州市疫情情况表,29号共69例,还在爬坡。“为什么有一天特别高呢,这是有特殊情况的。我们有一家企业,开了个会,30个人里面有11个人感染上了。”目前,杭州的疫情情况相对平稳,前一阶段防控有效,大家都选择了居家隔离,主要以输入性为主。

所以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是输入性的病例,这个图表明了什么?前一阶段我们的防控是非常有效的,全市人民非常配合,居家隔离,所以我们现在整个的病例还是以输入性为主,我们整个防控还是有利有效。

陈卫强表示,接下来我们还是强调:要自觉隔离,居家隔离,人人隔离!近期我们收到投诉,有瞒报,有居家隔离不当回事,走来走去。党员干部要带头作用,发现不配合的,严肃查处。我们再次呼吁,大家再坚持下,再隔离七天。

陈卫强说,接下来将实行严格实施阻截措施,在全市路口实行逢车必查,逢人必测体温。

同时提升社区村庄防控等级:有条件的在小区、村口设卡、测体温。对全村、全社区排名,排摸有接触史、有发热的病人;全面进行严格的消毒消杀。

近期收到好多网友提问

针对大家关心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

延迟复工期间、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隔离期间

工资待遇怎么算等问题

下文为您做出了解答

Q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

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Q

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A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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