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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河南省高院31日消息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医生属正当防卫。

患者飞踹医生被“反击”致骨折,河南省高院31日消息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医生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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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6日下午17时许,病人叶某某到确山县留庄镇张里山村诊所结算其因看病所欠诊所的账。 诊所医生王某某与其核算后,因叶某某随身未带现金不能即时结清,双方发生了争吵,继而厮打。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因故与被害人叶某某互殴,造成叶某某受到伤害,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 一、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689.41元,限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上诉到驻马店中院后。 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 2016年6月6日17时许,叶某某因王某某对其不带钱到诊所算账表示不满意,继而二人发生争执厮打。 叶某某后被同庄村民劝出诊所大门外。 十余分钟后,叶某某从诊所外的大路上再次折回诊所,见王某某在诊所院内站着,便小跑冲到王某某面前抬起右脚跺王某某,王某某侧身躲闪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右腿,致叶某某摔倒在王某某旁边的电动车上,后叶某某坐在地上手摸左腿叫喊腿疼、不能动。 王某某的妻子赵某见状拨打电话110报警、120呼叫救护车,后赵某随同叶某某乘坐120救护车到确山县中医院,经急诊拍片诊断叶某某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即入院治疗,赵某当即支付了叶某某的医疗费用。 2016年6月15日,经司法鉴定叶某某的左下肢损伤致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其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叶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出院,住院治疗72天,支付医疗费用共计8643.2元。 出院诊断为左侧腓骨中下段骨折,建议全休1个月。 住院治疗期间,王某某的家属支付医疗费四千元。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叶某某因未带钱到诊所算账,与诊所医生王某某发生争执厮打,在被他人劝离诊所十余分钟后,再次从诊所院外小跑冲向王某某,并用脚跺王某某的行为属不法侵害。 双方厮打停止后,在叶某某突然袭击王某某的情况下,为阻止叶某某继续实施伤害行为,王某某侧身躲闪并用手甩开叶某某的腿,致叶某某倒地砸在他人的电动车上造成左下肢腓骨骨折。 王某某自始至终没有离开诊所,没有侵害叶某某的故意,王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 王某某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故王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5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撤销一审判决,判处上诉人王某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对于暴力伤医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医护人员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行为要坚决依法保护。 谈及医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时,驻马店中院案件承办法官解释称,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医生王某某为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虽致他人轻伤,但防卫手段、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亦未造成重大伤害,属正当防卫。 同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谈及本案给社会的启示,驻马店中院案件承办法官表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责,12月28日出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多款条文对伤医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和严厉处罚,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这是一个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庄严阐明了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体谅,患者生病倍感痛苦,医生尽心尽力治病救人,双方本应是并肩作战抗击病魔的战友。 但本案中叶某某因对医生不满采取了过激行为,最终造成了伤害自己的后果。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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