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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3i导读:

2020年1月2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年1月2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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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相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规定》共七章二十八条,就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提出组织机构、机构智能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监管检查等方面的要求。在信息化管理方面,《规定》明确提出以下三点要求:

  •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信息化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软件系统操作与维护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与安全性。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系统必须有调整记录。要加强对数据处理过程中修改权限与修改痕迹的控制。

  •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包括电子文件的存储、备份及保管。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原文。 来源:国家卫健委、e医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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