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文学作品及清宫剧中,经常能见到官员被皇帝处罚的情况,有罚俸、降级、革职以及充军、斩首等。清代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官吏惩戒制度上是十分完善的,上面所列的这些处罚,即包含有行政处分和刑法处分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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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定期和不定期的。定期指的是朝廷对官员进行定期普通考核,对不合格或者是违法犯罪的官员实施的行政处罚。清代全国性的官员定期考核有两种,即一年一次的考核和三年一次的考核。

一年性考核主要是针对地方官的,督抚在年终要对属员进行密考,当然也包括一些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年内考核。不过,这种年终考核方式制度并不是十分规范,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不是十分稳定和统一。而且,最终都是由皇帝裁决,有很大的主观因素。

而三年一次的考核就比较规范。从天聪八年(1634年)开始,清政府就沿袭明制,实行“考满”。所谓的“考满”就是俸满三年的官员,移送吏部、都察院考核,督抚则和京官一起考满。考满各官,办事勤勉称职而无过犯者,准加授官爵;平常者,照旧供职;不及者,降一级调用;不称职者,罢黜。不过,到了康熙初年时,实行了30余年的考满制度被废除。

此后,每三年对京官实行“京察”,地方官实行“大计”,武职实行“军政”。每次考核的标准都以“四格”(即才、守、政、年四项)、“八法”(即贪、酷、罢软、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等八项)。并以此为标准对各级官吏进行升迁罢黜。

不定期的考核,是在一年一次和三年一次考核惩戒之外的其他经常性的惩戒,即官员一旦过犯事发而进行的处分。根据处罚的程度不同分为几个类型。

一是罚俸,这是一种比较轻的行政处分。罚俸是对过错官员扣发俸饷,但仅是罚应得之正俸,不包括养廉银。罚俸是以年月为单位的,分为七种: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若因公罪罚俸准以其记录、加级(记录加级是官员表现良好但又足以升职的一种奖励,在吏部备案)抵消;若因私罪罚俸,则不准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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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降级,分为两种,一是降级留任,二是降级调用。前者就是其现任之级递降,照所降之品级拿俸禄,但仍留原任。其中降级留任又有降一级、降二级、降三级三等;后者即视现任之级实降调任,以级之差,分为降一级到降五级等,如果无级可降,则予以革职。

三是革职。革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处分,即官员被免去现任官职。革职处分中,又因情罪轻重而有别,轻者为“革职留任”,重者“永不叙用”。革职永不叙用,即革职之后,永远不得再入仕,这是清朝行政处分最严厉的处罚。

刑法处分

官吏如果被处以革职永不叙用后,尚不足以抵其罪,则要进入司法程序,交刑部予以刑罚惩戒。清代官吏刑罚制裁的类型很多,由轻到重分为笞、杖、徒、流和死刑。

法定的死刑有两种,即“绞”和“斩”,但无论是绞还斩,都分为两种:一是“决不待时”的斩立决、绞立决;二是斩监侯、绞监候。正刑之外,还有一些死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等,此外还有五花八门的“自尽”之法。

“笞”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按照《大清律例》,笞的情形有31种,与官吏有关者,如:已除官员赴任无故过限1天者、官吏假满无故不还职时日1天者、官文书迟滞4天者等,笞20。

“杖”相比“笞”要重一些,清代的杖刑是用重2斤的打大竹板进行责罚,杖刑分为五等,分别为杖60、70、80、90、100。《大清律例》中,指向官吏的条文共有55条之多。

“徒”是剥夺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凡是徒刑必加有杖刑,分为五等:徒1年杖60、徒1年半杖70、徒2年杖80、徒2年半杖90、徒3年杖100.

“流”是一种将罪犯押解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不得离开的刑罚。即所谓的“不忍刑杀,流之远方。”清入关后,流刑被纳入法定正刑。其中分为2000里杖100、2500里杖100、3000里杖100三种。此外,清代流刑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称为“发遣”,即将罪犯发往吉林、黑龙江、伊犁等边疆地区为奴。

作为一种附属性的刑事处罚,清代官吏犯罪往往还伴有没收财产。《大清律例》规定,官员犯赃、亏空钱粮等,必须监追赔补,如果逾期不完,即没收财产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