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网易法院频道栏目《案理说》第七十二期。

某直播平台拥有三万多粉丝的女网红“爆头-花姐”在网络上声泪俱下地留下了遗言,随后从录制视频的大楼上跳楼自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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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她遗言中所述,她是被“套路贷”所逼而不得已寻死。“爆头-花姐”最初只是在借款平台上借了几千元,但是短短两个月内就涨成了几十万。借款平台在暴力催收过程中,频繁给其本人及其亲朋好友打电话,胁迫其还钱。

“爆头-花姐”以生命的代价警示我们远离“套路贷”。一方面,我们应当清醒地识别“套路贷”,从而规避陷入“套路贷”的风险;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套路贷”的违法性,即便遭遇了“套路贷”,也应该有能力用法律的武器与之斗争。

精准识别“套路贷”

“套路贷”基本上有四大套路,但凡某一借款平台有任一套路都可能是“套路贷”。

套路一:借款前标注“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

套路二:放款时以“上门费、利息、保证金、介绍费”等为由预先扣除借款本金;

套路三:还款时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进行所谓的“平账”,从而使借款翻番;

套路四:逾期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威胁借款人及亲属还款,也可能涉及发裸照等违法方式。

“套路贷”违法,国家各部门重拳打击

首先,应合理区分“借款”、“贷款”及“套路贷”的区别。

“借款”和“贷款”是人们生产生活中融资的方式之一,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有规定,是法律容忍的合法行为。

根据《最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是说,超过36%的年利率是绝对违法的。而“套路贷”绝大多数都是超过36%年利率的,因此,“套路贷”项下的《借款合同》是绝对违法的。

其次,四部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了:“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券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同时,在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为其组织发送“贷款”信、广告等,提供银行卡、场所、交通工具的,均以实施“套路贷”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也意味着,如果提供“套路贷”广告的平台以及App平台的公司,在明知是“套路贷”犯罪分子还为其提供服务或者供其使用时,其也为“套路贷”共犯。

值得注意的是,截止到目前为止,河北省已经全面禁止了P2P网贷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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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套路贷”,应该怎么办?

“套路贷”是犯罪行为,是可怕的。但是,如果真的不幸陷入了“套路贷”,也不能丧失希望和斗争的勇气。同时,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陷入“套路贷”后,要结合自己所处的阶段来针对性地收集证据。

在“合同订立”阶段,要收集所签署的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等,同时还应将借款人及借款方联系人的信息及网络联络信息收集好,以备后续举报、报警及诉讼所需。

在“发放贷款阶段”,要及时将己方与借款人就“首期利息”、“保证金”、“手续费”、“服务费”以及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等证据全部收集并保存。

在“履行合同阶段”,要收集借款人恶意制造违约,收取“违约金”,或者介绍其他假冒的“贷款公司”或者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协议”予以“平账”的证据。

在“索取债务阶段”,要收集借款人采取辱骂、胁迫、滋扰、纠缠、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扣押财物等多种手段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索取债务、提起虚假诉讼的证据。

这些宝贵的证据可以给与警方为受害人提供保护的理由,从而打击“套路贷”犯罪,保护自身人身财产权益。

我们要相信,任何时候“邪不胜正”,国家和法律也决不允许“套路贷”这等违法犯罪行为蚕食人民的财产和安宁的生活。如遇“套路贷”,我们不应退缩,而应该拿起法律手段与其斗争。

作者:姚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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