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与前员工李洪元的纠纷闹得沸沸扬扬,目前还没有什么明确的结果出来。近日有律师指出,既然李洪元被无罪释放,华为公司就有诬告的嫌疑,司法机关应及早对华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查清是否存在诬告的情况。

其实,诬告行为自古有之,历来为人们所痛恨和不齿,就像孔乙己所说的,“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那么,我国古代的司法机关是如何应对和处理诬告陷害之类的案件的呢?

对于诬告行为的司法处理,早在秦朝时就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秦朝是我国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有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为防止诬告事件的发生,秦朝规定了诬告反坐的制度,规定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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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对诬告反坐制度有明确的记载,规定“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张三告发李四盗窃,如果经调查所告不实,那么就要以盗窃罪的刑罚处罚张三。

诬告反坐制度对于息奸省讼、弘扬正道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减少冤假错案。所以秦朝以后各朝代对此项制度均有继承和发展。如三国时魏律规定:“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晋律《律注》规定:“诬告谋反者反坐”;《唐律·斗讼》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元律《大元通制·诉讼》也规定:“诬告者抵罪反坐”等等。

贞观九年,唐太宗李世民的近臣、珉州都督高甑生随李靖讨伐吐谷浑,由于违反军令被李靖惩罚,怀恨在心,回师后状告李靖谋反。李世民下令调查,结果查实是诬告,于是高甑生被判处“减死徙边”,也就是充军发配。这就是唐代一件典型的诬告反坐的案例,其实对高甑生的处罚还是留了情面的,毕竟他是李世民的心腹近臣。

元代著名戏剧作家关汉卿的代表作《窦娥冤》,是元代杂剧的最杰出作品之一,位列中国四大古典悲剧作品之首。剧中主人公窦娥的冤情感天动地,也是由于诬告引起的。流氓张驴儿下毒要毒死窦娥的婆婆,却阴差阳错毒死了自己的老爹。他恼羞成怒,诬告是窦娥下的毒,并买通官府屈打成招,才造成了窦娥的悲剧。

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我国现在的法律已没有了诬告反坐的规定,但刑法中仍然保留有诬告陷害罪的条文。如果有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就构成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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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为公司举报李洪元的罪名来看,先是举报李洪元职务侵占,后来又改为侵犯商业秘密,最后又指控他敲诈勒索。不难看出,华为给李洪元安插的罪名一个比一个重,明显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为目的。

现在李洪元获释足以证明华为的指控不实,如果司法机关能进一步查到这其中存在虚假告发、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那么华为的相关人员显然是构成了诬告陷害罪的。其实,李洪元的遭遇在华为并非孤例。一个企业,如果动不动就和自己的员工对簿公堂,无论结果如何,这个企业的管理和企业文化无疑是失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