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网易法院频道栏目《案理说》第六十五期。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发展进程加快,国家基础建设得到大力发展,作为交通基础设施枢纽的桥梁结构安全性,对于保护国民经济以及人民财产安全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桥梁坍塌事故频发。10月13日,滨州一辆重型半挂货车在乡间路的一座宽4米左右小桥通过时,压塌了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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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货车呈翘起之势,车头更是悬挂于半空中,车尾插入水中,这次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桥体被压断成了3段,部分压塌桥体已坠入水中。据新闻消息,桥头设有多个警示标识,其中包括“禁止大中型车辆通行”的警示牌,和警示承载4吨,并写有“危桥”字样的路牌。而这座桥,建设于1974年。

前有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后有滨州坍桥事故,责任谁来负?

无锡高架桥侧翻事故现场

滨州桥梁坍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知道这个结果时,笔者心里长舒了一口气。人活着就好,只要还有人在,钱财自然会有的,但是对于这种频发事故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的担忧,无以言表。

那么,这次滨州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是否就无人需要担责了呢?是否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呢?对于频频发生的货车压垮桥梁事故,是人们法律意识不足,还是根本不在意这类问题,这一点很值得去玩味。笔者认为法律不仅仅是用于惩罚违规犯罪者,更应该起到的是震慑作用,让人们能够产生敬畏心理。对于这起案件,笔者认为值得大家关注的法律问题如下:

1、滨州重型货车塌桥事件无人伤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需担责。尽管这辆MAN226的重型半挂货车是在进入连接渤海十八路与李茂家村村西乡间路的一座宽4米左右的小桥时,把桥体被压断成了3段。但是我们从新闻中也能得知,在桥头设有多个警示标识,其中包括“禁止大中型车辆通行”的警示牌,和警示承载4吨,并写有“危桥”字样的路牌。不知道,但是看在初犯角色上,可以体谅。在桥头已经明晃晃的指示“危桥”、“禁止大中型车辆通行”、“承载4吨”,仍然试图开车通过此桥,属于明知故犯,这并不值得原谅,而且相关单位和部门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2、滨州重型货车塌桥事件无人伤亡,但是桥梁坍塌,责任该由货车司机、运营企业相关负责人承担桥梁坍塌的费用问题。目前无法确定这辆属于什么型号、能承载多少吨、是否超载等环节是否存在问题,因为无法具体衡量具体费用如何分配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如果存在有超载行为,查明为运输企业管理不严格,司机、企业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确定,如重新修好这座桥需要多少费用以及超载需要扣分和罚款费用(因不清楚司机是否存在有前科超载行为,故无法判断扣分罚款情况,一般情况是扣除12分);若运输是司机的个人行为,不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司机则个人承担修建桥梁以及罚款、扣分费用以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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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为此次事故并未造成重大物质损失以及人员伤亡,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因为超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罚款无费用等,桥梁管理部门可以追求货车司机、其他相关负责人(运输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购买了保险,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货车司机、运输企业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仅存在超载行为,但是此座桥修建于1974年,属于老危桥,因此无法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处罚,只需进行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即可。

4、近年来,交通重大事故中死亡、受伤的事故频频发生,大多与车辆超限运输有关。一旦超载卡车造成桥梁坍塌,这种危险几乎是灭顶之灾,它们就是奔跑的炸弹。针对于这些时间,呼吁有关部门对于此类超载货车实行公开透明化重罚制度,让他们更清晰的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对于这些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交通制度的司机们,他们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来,关键是严重妨碍他人安全问题。公路治超也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但是笔者仍旧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从严治查,让这些“不定时炸弹”能够离我们远一些,再远一些!

作者:朱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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