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网易法院频道栏目《案理说》第五十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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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邹平市公安局的“警情通报”,一名7岁女童因吃饭习惯不好被其母亲在卧室训斥打骂,致女童身体多处淤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古语有言:“虎毒不食子”,这起亲生母亲虐童致死事件引起了众多网友的愤慨,一个刚刚绽放的生命就这样凋零,令人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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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从道德和人伦上讲,父母天然地热爱并保护自己的子女。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国《宪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26条、第27条,《婚姻法》第21条,均明确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正当权益;同时,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未成年子女因其智力、能力以及身体发育等情况,在其尚不能完全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之前,父母应当妥善维护子女的权益,且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子女有不良行为时,父母应当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教育。

但必须指出的是,父母对子女合理的教育手段绝不包括使用暴力。

据女童父亲讲述,女童母亲对女童有过多次家暴行为,如“她拧小英的耳朵,拧到溃烂”.....这显然构成了对女童的家庭暴力行为。如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介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可根据暴力情节依法对女童母亲做出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等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如果家暴的情节恶劣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0条的虐待罪所谓的“情节恶劣”,是从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的手段和虐待后果等角度来考虑的。

具体到本案,女童母亲经常性地打骂女童,最后一次殴打竟使用大铁棍持续了一个多小时,造成了女童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毫无疑问构成了“虐待罪”。

“虐待罪”第2款规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女童被虐待重伤后,其母亲阻止女童父亲救助女童,最终导致女童抢救无效死亡。从女童母亲的行为来看,其主观恶意较大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该在二年至七年之间从重处罚。

根据以往相关案件审判经验,如情节较为恶劣,其虐待行为可能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那么就极有可能被判处五至十年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本案中,女童母亲虐待行为和主观恶性已至少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从司法判例的经验来看,女童母亲可能被判处虐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后的刑期在五至十年之间。

这起儿童被亲生父母虐待致死的事件并非首例,如何保护儿童免受家暴和虐待应被全社会重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这些机构应当协助儿童获得人身保护令,禁止施暴人一定期间内接触儿童,并可以强制施暴人认识反思自己的暴力行为。

在儿童受到监护人虐待的情形中,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撤销虐待人的监护权。在本案中,由于女童母亲对女童实施的是故意犯罪,如女童尚在世,这位母亲将永远丧失对女儿的监护权,不可恢复。

孩子是全社会共同的未来,保护儿童即是保护未来。唯愿,法律的威慑力可以杜绝虐童现象的再次发生。

作者:姚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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