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里一个HR朋友吐槽:“现在招聘太难了,时间紧、任务重、关键领导还不靠谱,好不容易到岗个副总还隔三插六的老请假,跟不上节奏,事后才知道这个老总在入职前已经在外赌博欠了上千万,经常在外躲债…”。这个HR朋友追悔莫及,因为当初没有认真地做背景调查,现在搞得痛苦万分。

也是因为诸如此类背景调查不足造成的损失案例越来越多,很多中小企业、非高端岗位,也开始进行背景调查了。当然因为网络的普及、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社会诚信等体系的完善,背景调查的成本也降低了。

那么,作为候选人,知不知道背景调查都调查什么呢?

以下这些方面就是比较全的背调项目:

一、身份基本信息

1)身份证真伪

2)有否吸毒史

3)有无犯罪记录

二、社会信誉

4)官司诉讼

5)法律纠纷

6)征信记录是否良好

三、学历证书

7)第一学历

8)第一学位

9)第二学历

10)第二学位

11)执业证书

四、身份附加信息

12)健康状况/疾病史

13)婚姻状况

14)配偶姓名

15)配偶工作单位

16)配偶工作职务

17)子女姓名

18)子女年龄

19)名下房产信息

20)名下车辆信息

21)名下公司信息

22)社保缴纳情况

23)驾照信息

五、最近一份履历

24)上家公司名称

25)上家HR的姓名

26)上家HR的职务

27)上家HR的联系方式

28)上家的职位

29)上家的报到日期

30)上家的离职日期

31)上家的月基本工资

32)上家的奖金情况

33)上家工作证明人

34)上家工作证明人职位

35)上家工作证明人联系方式

36)上家主管的姓名

37)上家主管的职位

38)上家主管的联系方式

39)上家工作表现

40)上家下属人数

41)上家下属姓名

42)上家下属联系方式

43)上家月基本工资

44)上家月度奖金

45)上家奖惩情况

46)上家离职原因

47)上家有否劳务纠纷

48)上家有否保密协议

49)上家有否竞业协议

六、再前一份履历

50)上上家公司名称

51)上上家HR的姓名

52)上上家HR的职务

53)上上家HR的联系方式

54)上上家的职位

55)上上家的报到日期

56)上上家的离职日期

57)上上家的月基本工资

58)上上家的奖金情况

59)上上家工作证明人

60)上上家工作证明人职位

61)上上家工作证明人联系方式

62)上上家主管的姓名

63)上上家主管的职位

64)上上家主管的联系方式

65)上上家工作表现

66)上上家下属人数

67)上上家下属姓名

68)上上家下属联系方式

69)上上家月基本工资

70)上上家月度奖金

71)上上家奖惩情况

72)上上家离职原因

73)上上家有否劳务纠纷

74)上上家有否保密协议

75)上上家有否竞业协议

是不是太多了?

别慌,我们先来看下,企业新出现一个岗位,到新人入职转正填补这个岗位,这是一个怎样的流程?

招聘职位发布→筛选简历→初试→复试→背景调查(薪水调查)→工资谈判→发放→背景调查(学历审查)→录用入职→背景调查(第三方背景调查完成)→试用合格→工作转正

这样一看,就很清晰了,背景调查主要有三次,各有侧重点。

背景调查A,发生在发给你offer之前那几天,主要是调查你的过往工资,这个环节英文Reference check;

背景调查B,发生在你报到当天进入部门之前,主要是调查你的过往证书,这个环节英文Registration Check;

背景调查C,发生在你入职后试用期转正前,主要是第三方背调公司调查你这个人的全部职业信息真伪,这个环节英文Background survey。

那么背调的信息来源是哪里呢?

1、就职企业的HR,前提是候选人已经离职;

2、候选人的上级、平级、下级;

3、专业背调机构;

4、学信网、社保平台;

5、纳税明细;

6、相关行业地区圈子;

……

看到这里,你会有个疑问,还没辞职,对方就背景调查打到了目前主管那里,这可怎么办啊?

这个问题主要是在职跳槽存在的,你仅仅是一次面试尝试,没想到变成了满城风雨,全公司都知道你要走人了。怎么办?在职期间去面试,凡

是需要填写目前主管姓名、主管联系方式、工作证明人,这几个你空着不填即可。

还有人会疑问,企业的调查难道就没有侵犯个人隐私吗?

企业在做员工背景调查时,为避免承担法律责任风险,一般来说会注意以下工作:

1. 建立企业入职调查工作制度;

2. 明确对劳动者入职调查的隐私管理方法;

3. 取得劳动者及合法使用相关数据源的相应授权。

法律依据:

20171001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

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9971001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