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处于必须主张自己权利的立场上,无论何人都将参加这一国民的实践,把各自的绵薄之力投入到实现这世间的法理念中去。——摘自冯·耶林《为权利而奋斗》

2019年8月9日中午12点40分,成都某小区业主及三岁多小孩在单元大厅沙发处休息,过程中小孩搬倒大厅装饰桌及摆件,导致小孩头部被砸受伤。据红星新闻报道,物业员工立即陪同业主一起将伤者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新闻报道没有透露小区的具体名称,有网络消息称,该小区是国内某著名房企LF开发的楼盘。

一、 脆弱不能掩盖责任

从监控视频看到,事发时小孩已明显脱离了沙发上休息的两位老人的有效管控范围。对于小孩双手攀附桌子的“危险动作”,沙发上安坐的家长间接放任了悲剧的发生。从视频来看,负有看管义务的两位老人存在较大过错。

本号原创文章《让失职的家长坐牢,为什么就这么难?》(点击可以进入查阅)明确指出,家长一方不论在伦理上或法律上,都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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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星雨”留言提出,“家长的疏忽是可以原谅的”,这时候追究家长的法律责任,“是在人家伤口上撒盐”,“还让不让家长活呢”?

可问题是,法律不但有惩罚功能,还有引导和教育功能。法律对监护人的过错视而不见,下一代会面临怎样恶劣的生长环境?

刑责是谦抑的,若非人神共愤的重大过错,刑罚不会轻易介入。我们在回复时也解释了,追责不等于刑责,还包括失权,如监护权剥夺和索赔阻断。

2013年,新疆哈密市某小区的租户家小孩失足从楼顶坠楼死亡,悲伤的家长以通往楼房屋顶的检修口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起诉物业公司索赔。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监护人疏于监护,存在重大过错。原告未提供小孩的高坠原因、从楼顶何处坠落的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安全隐患与小孩的坠楼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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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任何来自他方的“责任”均不改变这一点。在该案,法院对因果关系判定采用了近因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他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他人对此无责。

犯错的家长为痛失爱子寻找替罪羊的心理,虽可理解,但不能被宽宥。如果我们去责怪一个人,或许能找到在泥潭中挣扎的一丝力量。将哀伤转化为恨意,只是暂时的麻醉,灵魂的终极拷问迟早要到来。

二、 物业公司的法定保护人角色

在现代群居社会中,物业公司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角色。城市大部分住宅小区都由物业公司提供公共秩序维护的物业服务。有的物业从业人员觉得,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自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只要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发生的伤害事件不承担责任。

这种观念对法律的理解是不全面的: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只是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救助工作。

据此,物业公司须对小区内相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承担一定的保护、警示、通知和救助义务。

回到本案监控视频来看,引发事故的桌子位于单元大厅公共区域,三岁小孩数秒即能扳倒,明显未采取固定等防护措施,物业工作人员虽在第一时间协助救助,但仍违反了安全防范义务,物业公司可能须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的法定保护内容不仅包含对公共物件的安全维护,还包含制止他人违法侵权。对物业使用人违法违规养宠、高空坠物致人损害、违章搭建房屋、违法违规出租房屋等业主之间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物业公司不能尽到有效制止、防范,也需要对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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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损害,原则上由侵害人承担第一顺位的责任,物业公司只承担补充责任,只有在侵害人不明确或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时,才由物业公司直接承担责任。

三、 漠视他人权益 每个人都是受害者

对安全问题的敏感度,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道理很简单:安全隐患的存在,折射出对他人权益的普遍漠视。

在人人害我、我害人人循环中,没有人能够幸免。为彰显权益保护,法律有必要挺身而出。一些机构和个人因此被判承担责任,就是法律的有力回应。处于风口浪尖的物业企业,承担责任的概率是最大的。

但他们不必自觉委屈。这种义务分配是世界上的通行做法。美国在上世纪60年代曾发生过一起著名的“椰子夺命”案,一名游客在公共海滩不幸被风吹落的椰子砸中头部身亡,政府因管理公共设施不力而被判赔偿1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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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强求物业服务企业无所不能,杜绝或者随时制止小区内一切损害的发生。法律对此的要求仅仅是: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以及提供合理的救助。

根据近年多起高空坠物致害、小区治安纠纷的判例,物业公司未及时购买并安装新的监控视频硬盘,该迟延行为导致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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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非专门针对物业公司。小区业主也吞下过被判承担责任的苦果。

2017年10月5日,浙江杭州城西金成花园发生了一起火灾,导致一名小伙在火灾中身亡。事后,受害人父母以小区安全通道受阻耽误消防救援为由,状告业委会。法院认为,作为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主体业委会,因疏于管理而影响消防车辆通行,耽误了救援,酌情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于业委会不是独立民事主体,赔偿金将摊派到该小区984户业主头上。

四、 为权利而奋斗

一张未经固定的桌子、一条不平的道路就能夺去一条幼小的生命,一只从天而降的小小鸡蛋对业主生命是巨大威胁,一条失管的宠物狗是小区内游荡的“幽灵”,非法增加隔断的出租屋或民宿对小区的安宁是重大破坏……在成年人的世界,我们对这些道理焉有不懂?

只不过,有人是极致的利己主义者,大多数人则事不关己,麻木成习。避免惨案和赔偿后果的发生,法律的导向和示范作用很重要。在很多时候,还需要有人站出来说:你的做法侵犯了我的权利,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人们积极为权利鼓与呼,不应被视作负能量,而是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