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严峻的考验面前,我们曾经相信,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谁知,刚同行半路,就一别两宽。

感情的事情,并无对错,何况也彼此成就过。所以,亲情守候,各自欢喜,才是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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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马伊琍曾经让我们以为,婚姻并非不堪一击,只要有信念,信守约定,婚姻可以经受最猛烈的考验。

但最终结局还是令人惋惜。

他们的离婚官宣,给吃瓜群众们两个启示。

第一,文案不好,别轻易公开表态。不然就会像前段时间某个公开致歉信一样,被语文老师当做找病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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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夫妻间感情约定难保信守,唯有财产约定永恒。发誓一辈子不离不弃,不如约定如何面对危机而相互尊重。感情虽然走到了尽头,但曾经的约定尚可让两人“亲情守候,各自欢喜”;那些盲目自信的感情誓言,换来的却可能是“此生不见,各安天命”。

所以,与其空悲切哀叹“不再相信爱情”,不如冷静下来好好想想,你有足够的危机意识吗?

比如,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要被写入民法典了,你知道这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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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的赶快翻下本公众号另外一篇文章(共债共签、父母出资购房是如何击穿人伦防线的)。

关于夫妻债务,我会在以后的文章里陆续跟大家探讨。今天要说的是跟夫妻债务紧密相连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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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会有夫妻财产约定呢?因为夫妻财产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而夫妻财产约定就是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

法律来源是婚姻法第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知道有些人看到法条就头晕,我保证这个是本文最后一次贴法条。

一、夫妻财产约定有必要吗?

怎么说呢,如果你需要,他真就很有必要。

没有进入或已经脱离“围城”的汪星人,肯定不需要。

还有下面这货也不需要。

你跟他说夫妻财产约定,他会露出一脸欠打的疑惑:“两口子过日子,如果分的太情,那跟搞个合伙企业或开个公司有啥区别,婚姻就应该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分彼此,否则不如不结婚。”

这货说的确实没错,当年晋惠帝也有同样的疑惑:“百姓无粟米充饥,何不食肉糜?”这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如果你现在的婚姻状况不是“食肉糜”发吐,而是处于“无粟米充饥”的状态,我劝你还是老老实实来个财产约定为好。

毕竟,太多像文章马伊琍这种曾经的爱情典范让我们痛心不已了。

夫妻财产约定到底有多重要?这么说吧,重要的我都懒得举例。

好吧,就拿夫妻债务作为例子吧。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如果你老公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借钱,用于你们家庭共同生活,这个肯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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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你再看下我刚才贴的法条,最后一句话。假设你老公借钱的那个人,跟你们关系非常好,他知道你们两口子的钱各是各的不掺和,连夫妻财产约定都是他跟你们一块去公证的。

结果怎么着?就算你老公借的钱都被你自己花光了,你们那个倒霉的朋友也只能找你老公单独还钱,这个借款不能归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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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财产约定有几种类型?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有学者将其分为三种: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定共同制。如果你愿意,你也可以来个逼格更高的分类。

在我看来,想出这些名词的学者都是闲着没事干了。因为我上面贴的《婚姻法》法条里,已经把分类说的很清楚明了:分别所有、共同共有以及部分共同共有。

分别所有

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各人挣钱各人花,不掺和。

部分共同共有

约定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些归各自所有,有些作为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归各自所有。

共同共有

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存在各自所有的财产。

有人会问,第三种类型的共同共有,不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婚姻吗?还用的着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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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用。因为约定财产制,是排除法定财产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你们约定了,《婚姻法》里有关夫妻一方财产、共有财产规定对你们就失效了。如果约定了共同共有,就不存在夫妻一方财产了,你老公用的剃须刀、牙刷,甚至穿的内衣内裤都是共同财产。

更要命的是,连你老公婚前个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也将全部被充公——为什么我老爱站在女性的立场?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既然是财产约定,顾名思义其内容就是财产。注意这里的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

约定的前提是要理清双方的财产和债务状况,包括婚前和婚后的。双方意思表示要真实,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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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可以是既得的,比如你老公名下的房子、车子;也可以是将来发生的,比如他的经营收入、工资收入等。

可以是详细列举式,比如某某房产归谁所有、某某投资收益归谁所有等;也可以是概括性约定,比如“记载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360度无死角;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就适用法定财产制。

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解决“钱是谁的”这个问题;也可以约定财产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解决“谁来管钱”的问题。

另外,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甚至是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都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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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夫妻财产约定也不是啥都能往里装。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如不得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定义务,如涉及到孩子抚养、老人赡养等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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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夫妻财产约定应当是确定的,不能通过设定未知条件来进行财产再分配,如“老公找第三者的,所有财产归老婆”之类的。但可以设定生效或解除条件,如“老公三年内没有找第三者的,本约定书生效”,或者“老公找第三者的,本约定书解除”——你们城里人真会玩。

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不高?

在对内效力上,夫妻财产约定书可谓“吊炸天”。正如前文所说,可以完全排除适用法定财产制。这基本上是夫妻财产归属的宪法了,关系到家庭财产话语权,债权债务的分摊。尤其重要的是,如果两人离婚涉及财产分割,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一切。

在对外效力上,夫妻财产约定书堪称“弱到爆”。除了我刚才举的那个例子,即“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外,其他基本都是圈圈。我国还没有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登记制度,你们两口子的事情只有自己才清楚,当然没有理由要求第三人受拘束。

另外,可否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这一事实,认定夫妻财产约定可引发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好吧,翻译成人话就是:你跟你老公在夫妻财产约定中说,你老公现在名下的房子归你所有。在没有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这个房子现在是谁的?如果你老公自己去卖了,你可以说买卖无效吗?

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普遍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直接发生夫妻财产法的效力”,也就说是,从你们约定房子是你的那一刻起,物权就变动了,不需要登记。但《物权法》明确将法定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并赋予其公信力,且第 28至30 条列举的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情形中并不包括“夫妻财产约定”。那么根据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理论界这个有点“理论”。

所以保险起见,还是过户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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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夫妻财产约定需办理公证吗?

很多时候,我们对公证有误解。有人反复向我确认“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未经公证就无效。我实在是拗不过他,就告诉他司法部一直在清理强制公证,如果公证机关或民政局敢说“不公证就无效”,你可以实名投诉他们。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公证才发生效力的,你大可以不用公证。

当然,《婚姻法》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对要件形式的规定。如果你们是口头约定,除非双方事后无争议,否则你就算找一百个见证者,对方都可以瞪着眼睛说瞎话声称“没这回事”。

你要反过来问我,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啥用处没有,那我只能告诉你:用处大着呢。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才有效。如果你没办理公证,对方说签这个约定协议是被逼的,被欺骗的,并拿出一堆证据出来。一旦对质法庭的话,你和你的律师估计要抠几下脑袋。

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机关一般会要求你们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提供财产权属凭证原件等。这种固化证据的方式日后会减少你们不少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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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会对你们协议进行初步审查,剔除表述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条款,提醒你们哪个条款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而无效——即便不会像本律师那么专业。

另外,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如一方将其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对方或夫妻共同所有,是否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之赠与呢?如果是赠与,可不可以反悔呢?

这个在理论界同样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当适用《婚姻法》第 19 条第 2 款,夫妻约定对于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也就说你没有反悔的机会了;也有人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本来约定了房子给你的,后来吵了一架后决定不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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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的判例五花八门,没有定论,让人懵逼。但如果你去办个公证,一切的争论都是浮云了。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

有人会说了,你唠叨了半天,说到底还是想让我们去办个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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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我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