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钟凯

一、 张扣扣已死 奈何争议“不死”

近日,手刃杀母仇人的张扣扣,终于毫无悬念的死了。

这位被文明社会执行死刑的复仇者,引发了社会两极化的看法。最高司法机关认定他“精心策划犯罪,干案手段特别残忍,应予以严惩”,但民间视他为“为母报仇的英雄”者,大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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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为这只是吃瓜群众的围观,那你就错了!为了张扣扣,法学界也吵开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前院长苏力首先开撕张扣扣的辩护律师。苏力教授在他即将出版的新书中,特别对张扣扣案律师辩护词进行了激烈批评。他大致表达了几个意思:第一,辩护词影射先前判决不公,过分!第二,司法就是为了镇压复仇者的冲动,以复仇为辩,混淆视听!第三,童年创伤是虚头巴脑的民科类辩解,与判决无关!第四,辩护词过于煽情,蛊惑民众,有违律师道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军教授也出手了。他撰文直击苏力一文,斥其“既不符合事实,也违背法律。”冯教授认为“辩护词有理有据,文情并茂,贬其为‘极端偏颇’,有失公允”,“在张扣扣的母亲是否真的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得到合法解决之前,就立即执行对张扣扣的死刑……刑法决不容许如此操作涉及人类尊严的死刑!”

新华网一篇时评称,“不要让法治精神掩盖在喧嚣中。”只是不知在作者眼里,冯教授的大作,是否也被当成“喧嚣”一类。

二、复仇就是野蛮未开化吗

《礼记》记载,“父之仇,不共戴天。”胡寅说,仇而不复则人道灭绝,天理沦亡。联合早报网一篇报道指出,“君子报仇、十年不晚”,是中国人特有的文化传统。但同态复仇,何尝不是人类最原始的正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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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扪心自问,早已穿上文明外衣的我们,如果受到不法侵害,而对方没有受到同样的损害,我们的创伤能否得到抚平?

复仇,源于人类的原始本能。在国家能力未及完整构建前,同态复仇还具有遏制侵害的功能。

许多人不敢直面内心的真实答案,因为我们都自诩是文明人。司法是对同态复仇的代替,这是国家司法主义建立的信条。

正如苏力一文指出,同态复仇“令所有相关人都无法有和平的预期”,所以司法要“有节制有分寸地惩罚侵害他人权益的人”。这话当然不错。

但是,复仇未必就是“文明的敌人”。黑格尔说过:“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价值的等同。”

把这位大哲学家的话翻译一下,无非是说,刑罚的本质就是报应,为了纠正犯罪造成的损害,只有对侵害人施加另一种侵害。只不过,不必你砍他一只手,他也砍你一只手,而是以“等值”的方式进行,比如说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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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唐代以后,对复仇即采禁止态度。但国家司法主义仍然为复仇留下了一丝缝隙。例如,唐朝在《斗诉律》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在这些禁止复仇的律法中,对复仇案件给予减轻处罚,是一贯的主线。

支持对张扣扣执行死刑的“法治派”,需要面对一个重要追问:把报复因素从法治中完全剔除,真的是在伸张社会正义吗?

三、正当防卫 合法复仇的一扇后门

苏力教授评论张扣扣案的辩护律师时,顺带消费了一把“于欢辱母案”。苏力教授的本意是嘲讽辩护律师妄想炒作舆论,进而像于欢案那样达到案件反转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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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合的是,两个案件都需面临一个棘手问题,即司法如何妥善处理社会复仇心理。

防卫与复仇具有亲缘关系。最高法沈德咏大法官曾谈到,“正当防卫缘起于人类的防卫本能,渊源于私力复仇。”

回顾于欢案舆情,在大多数人眼里,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的“不公”,显然不是来自法律人那种有板有眼的要件分析,而是源于死者辱母这个行为。它所诱发的故意伤害致死,也就很容易被大多数人所宽宥。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司法实践中流传着这样的认识:斗殴不是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你能躲却选择伤害别人,就不是正当防卫;你又没受伤,却把人伤成这样,还好意思谈正当防卫;人家用的是拳头,你居然用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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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这些认识,都是对正当防卫的误解。从本质讲,正当防卫是在国家公共安全系统不能为个人保障安全的特殊情境下,予以合法承认乃至鼓励实施的一种私人暴力。在这种“半自然状态下”,被害人的防卫行动被愤怒或复仇欲望所支配,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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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中,于欢案二审判决位列其中。但是,于欢案的二审判决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最终认定为防卫过当)。按沈德咏大法官的个人见解,“我国刑法并未将正当防卫规定为一种 ‘不得已 ’的应急措施,并未要求防卫人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那么,山东高院二审法官能否回答一个问题:如果你是于欢,如何能够在不用刀的情况下,在众多壮汉的围堵中脱困?

四、独角兽镇不住复仇者的幽灵

不止一篇评论对张扣扣案辩护律师的“抒情”辩护词有所指摘。这种辩护策略,通常是在特殊案件和特殊背景下才会使用。据公开资料,张扣扣案中有一细节值得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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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律师多次向法院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并提供了三名权威专家出具的书证审查意见。法院以“未发现张扣扣有精神异常表现”为由驳回了申请。法官的逻辑是,我看不出张扣扣有什么异常,所以根本没有必要鉴定。

相信有过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会有这样的体会,在某些案件代理环境下,辩护人倾向于一改“专业式辩护”风格,转而以文学形式求助于人心。这与其说是专业的旁落,不如说反映了辩护律师的止损策略。

在中国古神话中,獬廌是代表司法公正的独角神兽。司法,可以说是对复仇的镇压(苏力语)。按这种预设,张扣扣一死,便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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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我们都知道,独角兽是虚构而来的。真正掌握法杖的人,是一群“衣冠禽兽”。本词源于明代官员服饰,早期为褒义,随着明代吏治败坏,衣冠禽兽的含义演变成今天这个样子。

独角兽=“衣冠禽兽”?看起来有点违和,历史的真相可能就是如此。

死一个张扣扣,复仇者的幽灵也不会消失在人间。失守人心的独角兽,不但镇不住它,其自身还可能为祸人间。

五、“文学青年”朱苏力

法律与文学不是截然分离的。例如,所谓的“独角兽”,是一种比张扣扣律师辩护词还要文学甚至带点魔幻色彩的隐喻。

鼎鼎大名的苏力教授,原名朱苏力,早年也是一个名符其实的文学青年。《法律与文学》,正是他的成名作之一。

坦白讲,我喜欢读他的文字,尽管有一些人不喜欢他。

也尽管,苏力教授对张扣扣案律师辩护词的评论,我几乎一个字都不能同意。

但他的以下观点,我不能同意更多——

“人们要求的司法正义,不过是人类报复本能的另一种说法。”

“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有复仇因素,为什么受害人的家属最愿意帮助警方破案,因为你有复仇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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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低估了复仇的本能,因为制定了几条法律就放弃了复仇。许多时候法律依赖我们的复仇本能,不要以为意识形态就可以改变我们这种本能。”

以上文字均出自朱苏力著:《法律与文学》一书。更多精彩内容,请参阅原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