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中午12时30分许,在象山石浦海域(东经121度59分、北纬29度12分)海面上,杭州失联女童章子欣的遗体被发现。善良的人们每天都在祈祷这位胖乎乎的可爱女生安然无恙,然而奇迹并没有出现。孩子的父亲在海边嘶喊着女儿,但这一切都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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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家长我们并不陌生。青岛海滩玩手机的双胞胎男童妈妈、广西北流市把孩子闷死在车里的夫妇、广东东莞把怀中婴儿滑落扶梯坠亡的妈妈、上海青浦区把4个月孙子甩到扶梯缝隙中的奶奶……

他们在痛失亲人后的巨大的悲痛和自责,并不能平息我们心中的怒火。

如同本案,即便两个罪恶的生命已经结束,即便其灵魂将遭受亿万人咒骂而不等安宁,我们还是耿耿于怀。

这就像看了一部极其压抑的犯罪类电影,当剧终字幕出现时我们的一口恶气仍堵在胸口,久久不能散去。

故事不该就这么结束,有些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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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听闻幼小的生命因为家长的愚蠢、疏忽而夭折,我们通常会无比的愤怒。我们的怒火来源于我们的善良,充满着怜悯、关爱和正义。

唯独没有底气。

因为那是别人生的孩子,我们管的是别人的家事。

岂不知,我们都错了。

两千多年形成的家庭伦理思想,蒙蔽了我们所有人。我们并没有真正搞清楚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你是否知道,你的孩子作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从降生那一刻,甚至是从胎儿时期,就具备了宪法赋予的所有权利。

孩子跟你一样是独立的个体,他不是你的附庸,不能任你摆布。

所以,请不要以“这是我的孩子”来逃避和对抗他人的监督。

你对他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他纯获利为原则,不能给他设定任何义务,否则一律无效。

你对他的照顾,对他倾注的心血,是法定义务,不是你的恩赐。

按照民法学上的三个层次注意义务来类比,如果你对他人的关心是第一层,对自己的关心是第二层,那么对孩子的关心则是最高层的“善良管理”义务——更何况,孩子的法定监护绝非一般意义上的善良管理义务可比。

所以,你可以作践自己,可以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但你无权要求孩子跟你同等待遇。

你可以无视自己的安危,可以一边玩手机一边骑车子,可以骑摩托不戴头盔开车不系安全带。

但你无权把孩子置于同样境地。

很显然章子欣的家长做的不够好。

爷爷奶奶就这样轻易地把9岁的章子欣交给了陌生人,如同他们对自己人生的随意处置。

妈妈早在4年前就离家出走了,章子欣的生死跟她似乎已经无关。

爸爸在孩子被陌生人带走后的第4天才选择报警,如同他自己毫无危机感的人生。

在诸多不详疑点已经显现的第二天(7月8日),这对父母居然花时间相约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有关孩子的抚养权你们是怎么约定的,你们是否假定她已不在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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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家庭,这样的父母,孩子的生存危机四伏,她的命运早已注定。

他们也许会诧异我们的愤怒。觉得孩子是他们生的,生死只与他们有关,却不知孩子跟他们一样是独立的个体;觉得他们并没有对孩子不管不问,却没意识到他们并没有尽到更高阶的管理义务;觉得他们痛失爱女已经付出了巨大代价,却不知整个案件付出代价的只有那个可怜和孩子。

02

就司法体系而言,除杀人、重伤害这种严重暴力犯罪外,我国对家庭的干涉是审慎的。

一旦进入家庭,就如同进入了禁区,自带屏障。

比如婚姻关系,家暴是家庭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但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家暴所占百分比是个位数,大部分家暴因举证或公权力怠于介入等原因被涂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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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在大城市,丈夫打妻子也被称之为家事,没有人愿意丈夫因此被拘留甚至是坐牢。即便是自己的亲身女儿被打,父母也不能接受女婿被抓走。

婚姻里不存在强奸罪、侮辱罪、虐待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把重点放在了防范未成年人对外人伤害或者被外人伤害上,却唯独忽略了他们最危险的伙伴——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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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起门来,父母对孩子几乎可以为所欲为,孩子将接受什么样的家庭教育全凭自己投胎的运气,没有任何外界力量能对父母给予有效的矫正。

直到2016年3月,我们才有了《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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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有遗弃罪,但鲜有判例;而虐待罪,则是告诉的才处理——公安机关不会主动立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父母疏忽大意致儿童死亡的案件中,永远不会被适用——即便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完美契合。

我们可以通过滔滔民怨,为一个冤死的成年人鸣不平,从而使得凶手伏法。而面对一个幼小孩童的夭折,即便凶手就在那里,我们却无能为力。

只因为,那个是他的亲生父母。

03

谈到当年那部备受关注的电影《刮痧》,我们说的更多的是东西方文化的冲突,不断控诉着资本主义的文化权力结构。

国人在看这部电影的时候,只沉浸于对家庭关爱的迷之自信,却忘记了思考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在我们国家有儿童果真被家庭成员侵害了,我们会遇到影片中执着的大法官、大律师和公益组织吗?

答案是,基本上不太可能,因为有个问题我们回答不了:“然后呢?”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然后呢?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或者干脆直接作为监护人。

这可能吗?父母都健在的情况下,这些组织会主动掺和人家的家务事、主动揽事吗?他们具备电影《刮痧》里儿童监护所的实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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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

然后呢?保护令的期限终究有限,而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也没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当一切回归当初,情况只能更糟糕。

父母故意伤害、虐待孩子,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后呢?因为“管教”自己的孩子遭受了牢狱之灾,父母和近亲属能善罢甘休吗?

父母疏忽大意致使孩子意外死亡,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审判。

然后呢?在全家陷入巨大悲痛的时候,把其中一位家庭成员拷上带走,公检法是否能承受如此大的家庭伦理压力?

所以,每逢一个小生命因为极品家庭而夭折,我们除了愤怒,就只能祝福他“下辈子托生个好人家”。

04

法的规范作用在于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作为能剥夺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的刑法,其上述作用最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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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下身边的老司机,你就知道以前醉酒驾驶是常态。但醉驾入刑后,你听到最多的是“我开车了不喝酒”“喊个代驾”。

但想通过刑法来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并不容易,因为这类案件有个最大的特点:似乎找不到对应平衡点。

一般刑事案件,公检法齐心合力,罪犯接受应有的惩罚,被害人家属得到公平正义和情感补偿,会形成一个对应平衡。

但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案件,被害人家属就是犯罪嫌疑人,罪犯接受惩罚就是被害人家属受惩罚。罪犯被惩罚后,似乎没有对应的受益者。

公安机关办这类案子会面临原诉力缺乏、伦理压力大的局面,有点“吃力不讨好”“多管闲事”。

其实这个受益者不是没有,是被我们忽略了——法律尊严、社会管理秩序、公众情感,统统都是。

所以,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必须承受这种“委屈”。

不可否认我们的国民觉醒度、社会能动性在几何倍增长,但在某些领域必须靠自上而下的力量来破冰。

眼下,我们只能指望公检法主动担当、顶住压力,通过大量的判例来树立典型,潜移默化改变国民的意识形态,让家庭不再成为犯罪的“避难所”。

如果把刑法上的相关罪名公平适用在家庭成员之间,短时间内会造成一定的混乱和伦理争议,但其规范作用具有更深远的意义。

家长玩手机导致孩子坠下扶梯或溺亡、把孩子单独留在家里导致孩子爬护栏坠亡后,家长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这种报道频频出现,家长一定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足够谨慎。

抛妻弃子离家出走数年无音信,再出现后被判遗弃罪——如果这种新闻时有发生,家长在任性前一定会三思。

其实有些在我们看来愚蠢到极点的错误,来源于家长的懈怠和侥幸。新闻报道里的事件或许能让他们多少有点警醒,但远远不够。

除非他们知道如果孩子出意外了,自己很大可能会被判刑。这听起来有点逻辑不通,但这就是人性。

所以就目前来看,法律就摆在那里,就看能不能执行到位,能不能把正义之剑延伸到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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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天,遗弃、虐待、伤害孩子,疏忽大意让孩子出现意外等情况发生后,家庭成员能带着愧疚自觉伏法,近亲属能带着悲痛而坦然接受,类似的愚蠢事件发生几率还会高吗?

我们不知道这一天何时到来,但有两件事我们必须现在就明白:

1.关于孩子你只有一次选择机会——生还是不生他。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2.在对孩子的注意程度上,你不能允许自己输给任何人。